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建筑房产建筑房产

北京一女商人用房产诈骗骗取1300余万被判无期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3/28 8:28:28 点击量:

北京一女商人用房产诈骗骗取1300余万被判无期

  身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女商人李佳霖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骗取一对夫妇给儿子买房的393万元,但同时该处房产还被李佳霖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向他人进行了抵押贷款,女商人李佳霖用相同的手段共骗取了多名被害人1300余万元。

  3月2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李佳霖无期徒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佳霖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轮候查封的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房产一套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孙某、郝某、姜某、颜某。

  据悉,37岁的李佳霖是北京素精灵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碧佳霖珠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十一年。

  上午10时40分,被告人李佳霖被法警带进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李佳霖以共同投资建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大队的房产,然后进行出售或经营为由,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550万元

  2012年6月,李佳霖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骗取被害人郝某人民币100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李佳霖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姜某借款人民币260万元。在姜某的多次催要下,为归还欠款,李佳霖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其名下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房产委托姜某出售后还款,但暗中将该房产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先后骗取姜某共计人民币260万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李佳霖向被害人颜某谎称出售其名下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房产,隐瞒其已将上述房产委托他人出售并暗中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与颜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骗取颜某人民币393万元。2013年2月22日,李佳霖被抓获归案。

  据李佳霖供述称,这一切都源自于对位于高碑店的一块30年使用权土地的投资开发,她与被害人孙某在2008年已经相识,2009年准备开始合作。“当时我已经有自己经营的餐厅,也有千鹤家园的房产,而孙某是准备初来北京发展……”李佳霖说,孙某主要是想将家里的财产转移到北京,于是俩人一同合伙做生意,不管赚钱还是亏本,都是五五分担,在高碑店的土地投资上,两人约定各出资550万元,但孙某并没有介入到土地的具体管理。李佳霖说,她并不知道此后该土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存在一系列问题,而孙某在起诉书中被李佳霖骗取款项恰好是550万元。

  李佳霖号称要对位于该块地上的餐厅进行装修,被害人郝某投资100万元,这也是此后郝某被骗取的款项数额,至于骗取被害人姜某260万元,李佳霖说,姜某的朋友欠自己的钱,她用这个方法来要回欠款。

  另据了解,在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方面,李佳霖称,颜某知道自己的房子尚有租户,房子也存在抵押贷款,颜某还收取过9万元租金,当时双方都存在贷款需求。李佳霖自己承认收取颜某370万元房款,但却没给颜某房产证,在此期间,她还委托被害人姜某出售该套房产。在李佳霖看来,房子买卖没有成功是因为各种小意外造成的,房屋买卖时房子进行了3次网签,第一次是因为李佳霖曾用名王蕊的关系无法网签,第二次是网签金额出现问题,第三次则是因为中介公司打错了自己的性别。“如果不是这几次事故,房子早就过户了,一旦房屋买卖成功,随时可以还贷将房屋交付”。

  而对于骗取颜某的房款的去向,李佳霖表示用在了自己公司某处工地的运作上,现在钱款都没有退还给被害人,李佳霖说,她有其他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追回,用以还款。法官问李佳霖有没有现有财产可以归还,李佳霖仍旧拿出案中让两名被害人上当的千鹤家园的房产“说事儿”,她说自己的这栋房子已经升值,可以拍卖还债。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佳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佳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佳霖所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李佳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佳霖曾因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尚未缴纳,应与此次犯罪所处刑罚并罚。

  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075.html

上一篇:徐州律师解答网上租房遭遇假房东该怎么办?
下一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武汉国际会展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400余件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