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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否应该在法律上对虐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明确其罪名呢?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4/2 8:34:10 点击量:

《刑法》是否应该在法律上对虐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明确其罪名呢?

  “虐童事件”发生后,让网友大惑不解的是,温岭幼教明显的虐待儿童行为,为什么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不是“虐待儿童罪”拘留?在法律上对虐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没有明确法律上的罪名,司法机关可以对刑法虐待罪做司法解释。

  温岭幼教的虐待儿童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虐童的事实,因为她自己把照片传到网上,所以不用司法机关去侦破。当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法律处罚的时候,法律对虐童没有明确法律上的罪名。宪法禁止对虐待儿童,但是刑法没有相应虐待儿童罪。其实就这个事情本身来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对刑法虐待罪进行一个司法解释。通常虐待儿童包括四个层面: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心理上的,还有一般的安全上的。这四种标准可以由有关司法机关作出解释。从目前来看,公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来处理的。

  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里面都设定了虐童罪,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就中国来说,在刑法里面增加虐童罪主要的理由有几方面:

  第一,为了贯彻履行国际义务。中国已经参加了很多儿童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落实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上是一个义务。

  第二,我们注重国家保护儿童,在国内法里面,宪法、相关法里面,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禁止虐待儿童、老人、妇女,有虐待儿童这样一个单独的提法。但是在刑事责任里面,刑法的设置里面,没有分得这么细。从保护儿童角度来说,这个法不光是解决幼儿园的问题,对儿童虐待更多来自于家庭暴力。所以,这个罪可以通过刑法来完成,也有建议我们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在世界上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反家庭暴力里面涉及到民事法律的保护问题、行政的保护问题,最高的涉及到刑法的保护。反家庭暴力法或者刑法把行为作为单独罪名的话,对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护儿童是非常有力的。

  第三,中国社会修改刑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一是中国经济发展,再一个是中国国民的意识非常强。幼儿教师在拎着儿童耳朵,扔到垃圾桶里或者封嘴的时候,她个人并没有意识到违法犯罪。她也没有想到她觉得好玩的事放在网上,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反响。这么多的家长保护儿童的意识是很强的,现在适合进行立法。

  第四,中国立法的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很多法律制度的建设,往往是通过一个个案,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件推进一个制度的发展。如果没有这么多酒后驾车造成这么严重的人身财产和社会的问题,我们就没有把酒驾、醉酒后驾车纳入刑法。把醉酒后驾车纳入刑法后,酒后驾车的行为就受到了遏制。虐待儿童的事情,虽然这个事情是个案的,但是这个问题存在比较普遍。在这个时候,人大代表应该反映人民的意愿,把这样的议案交给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审时度势,然后来作出法律的修改。我们也在做儿童保护与服务的课题,会把这个事件通过向有关机关作出立法建议,以建议的形式呈现给有关部门,也推进立法修改的完善和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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