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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未批仍然上班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例】
2013年7月1,小刘从四川老家到浙江的B公司从事冲床的工作。2013年7月25日,小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工作五个多月后,小刘因有事要回四川老家,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写书面辞职报告,不经批准擅自离职要视为旷工。小刘遂于12月24日递交辞职书,后因家人通知看家事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回家,小刘便继续留在浙江工作,顺便等待家里的消息。2013年12月26日下午3点15分,小刘在调试车床时3根手指不幸被切断。此后,对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2014年3月2日,小刘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小刘提出虽他曾提交一份离职申请,但公司领导一直没有批准,仍在安排其工作。10月26日当天,他也是按照车间领导要求在车间备料、调试车床,手指也确是车床切掉的。因此,自己与公司在2013年7月至10月26日期间有劳动关系。B公司则认为,小刘于12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已经于第二天即12月25日签字同意其辞职,此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并不清楚小刘为何10月26日来到公司,也没人安排其工作。最后仲裁委经庭审合议后支持了小刘的诉求。
【评析】
劳动仲裁委认为:小刘提出辞职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B公司陈述小刘辞职已经公司批准,但并无证据证明已将同意其辞职通知书送达小刘。鉴于公司有对未经批准离职职工将做旷工处理的规定,劳动仲裁委认为小刘在未获通知情况下仍继续工作的说法存在合理性。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地位,相应管理资料亦为其掌握,B公司提供的手工考勤记录并无小刘签字。此外,B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在10月25日已经解除,但其并未能举证与小刘办理过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反而还支付了小刘12月份的全月工资。同时,考虑到伤害事故系发生在B公司上班时间,地点也在公司车间,小刘受伤手指确实是被公司机器切断等事实及日常生活的常理,结合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情况,劳动仲裁委最终采信了小刘的意见,并当庭作出支持小刘的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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