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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案例告诉你法律赋予劳动者与公司同样的权利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4/15 8:44:08 点击量:

两则案例告诉你法律赋予劳动者与公司同样的权利

  【案例一】

  试用期结束想辞职,老板不发工资该咋办?

  市民李先生找了份工作,试用期是两个月。做完一个月,他就因对待遇不满意萌生了辞职的念头,在距试用期结束还有5天时,他口头提出试用期满就辞职,但老板说要等再招到新人他才可以走,否则不支付工资。李先生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的情况符合相关辞职条件,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依法于试用期到期日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结清工资。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还得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李先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情况属实,劳动部门将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律师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遇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等情况,应勇于说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试用期因怀孕辞职,事后反悔被拒绝

  孟女士去年11月与一家公司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今年1月底,她怀孕了,考虑到做人流手术要休假,于是在2月中旬提出辞职。由于孟女士已经32岁,在医生的建议和家人的劝说下,她又决定留下孩子。之后,她想再回原单位上班,但被拒绝。她想知道自己能否以“辞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孟女士与原单位之间适用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因此她不能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一时冲动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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