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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进入集中爆发期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4/24 8:00:37 点击量:

  互联网在带来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地。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广东受理一审知产民事案件占全省总数97%以上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9个地区,2010年至2013年,一审新收涉互联网知产案件数分别为2352件、4058件、6404件、9449件,占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由2010年的21%上升至38%。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进入集中爆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区和权利人维权主战场。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各领域,行为类型多样化。

  据了解,近年来,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随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涌现和淘汰不断转移。互联网发展初期大规模发生的涉网吧侵权纠纷逐渐减少,微博(23.15, 0.54, 2.39%)、淘宝等用户量庞大的网络服务平台成为大规模纠纷的新领域。

  伴随着每项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投入运营,往往引起各种主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而法律规定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明或空白,在新技术和商业模式运营之初特别容易引发纠纷。一些互联网企业经过持续的技术研发、品牌培养和版权收购,逐渐从被告转变为主张权利保护的原告。

  从审理的案件来看,记者发现,由于网络用户数量激增,侵权行为易于模仿和复制,规模化侵权和重复侵权现象较为普遍。

  如何破解制约互联网司法保护力度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建立公平有序、充满创新活力的互联网经营秩序和法治环境提供保障与服务?应完善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尽最大限度查明侵权损害实际损失,着力解决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在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结合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帮助法官查明互联网技术事实和服务模式后面的行为实质,正确定性网络侵权行为。

  “既要善用法理明晰的判决为市场树立司法标准和标杆,也要更注重用好调解手段,促成双方合作,避免侵权屡禁不止。针对互联网侵权即时发生、迅速蔓延的特点,发挥新民诉法行为保全临时措施在迅速制止侵权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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