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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讲解:无证驾驶不符合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5/17 8:21:04 点击量:

今日讲解:无证驾驶不符合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新华区郑女士咨询:我老公五年前因违章驾驶被吊销了驾照,但一年前,他又应聘到了一家公司担任货运汽车司机,还与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由于是亲戚介绍,公司当时并未检查我老公是否有驾驶执照。前不久,我老公在开车为单位拉货时,发生车祸,导致腿部骨折。我们想让公司申请认定工伤,可公司总经理答复说,因我老公向公司隐瞒了真相,明明驾照已被吊销,却还要无证违章驾驶,不能认定工伤。我想知道,我老公的情况能认定工伤吗?

  “法律帮办”答复:虽然郑女士的老公系无证驾驶,但一般仍应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郑女士的老公作为公司聘用的司机,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属工伤。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和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不论职工是否有驾驶执照,职工所受伤害依然能够认定为工伤。

  虽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150号文件《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无证驾驶不符合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法律帮办”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郑女士的老公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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