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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信用卡安全问题需搭建起制度性信用卡安全责任承担机制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5/26 7:26:51 点击量:

解决信用卡安全问题需搭建起制度性信用卡安全责任承担机制

  央行此前已下发文件,要求从4月1日起,包括汇付天下、易宝支付、随行付、富友、卡友、海科融通、盛付通、捷付睿通在内的8家机构全国范围内暂停接入新商户,另外,中国银联旗下的银联商务、广东嘉联两家也被要求自查。

  这一举措,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对今年春节前信用卡大规模套现一事的回应。

  然而,缓解并最终解决信用卡非法套现问题,仅靠对第三方支付的整顿是远远不够的。

  “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存在,有一部分原因是客观环境所决定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说,由于大多信用卡都有取现额度限制,因此,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POS机发放和管理应从严

  “解决这个问题,加强对特约商户们的交易监管很重要。”刘少军建议,监管部门应提高POS机的申领门槛,要求POS机发放机构严格审核申请材料,收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力度。同时银行也应健全监管系统,对短时间内频繁进行单笔金额小、总金额大的POS机交易严格监管,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POS机申领地和银行卡归属地的监管部门。“若有可能,可以建立一个信息通报机制,共享可疑交易信息。”

  和刘少军的观点有所不同,在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会长王卫国看来,加快征信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信用卡套现行为发生的最有效方法,“要形成多层次的征信制度体系,制定统一、清晰、透明的监管规则”。

  他同时提到,适当增加POS机刷卡交易手续费或可辅助管理套现现象。

  “我们的POS机等刷卡交易手续费收得低,当然会有更多的人选择这样的方式套取现金。”我爱卡增值业务部总监董峥分析道,“国外之所以罕见此类套现,和其刷卡产生手续费费率较高有关。但根本还是在监管上,违法必究。”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60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王卫国认为,对于明显属于非消费领域的行业,银行应关闭该行业领域商户名下POS机的信用卡交易功能。而作为发卡行,银行在收到信用卡交易申请时,应根据相关信息作出判断。一旦确认为违规交易,应自动拒付,保障资金安全。

  相关法律需升级

  “中国的信用卡业务起步比较晚。但正因为这个因素,更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信用卡发展模式。然而时至今日,与信用卡行业配套发展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董峥说。

  在他看来,中国的信用卡产业要想健康有序地发展,关键在于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管理机制。而相关法律的制定、执行和完善是重中之重。

  董峥介绍,2011年1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是继1993年、1996年两次颁布的行业管理法规文件后的第三部,也是比较完善的一部针对信用卡业务的法规文件。

  2013年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对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依法收集、整理、保存等业务活动也进行了规范。

  “然而尽管如此,中国却没有单独针对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和信用卡相关的原则性规定还是只能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找。”董峥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也仅仅是作为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

  他提出,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至今,行业监管经验也比较成熟了,将监管部门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级上的迫切性越来越强。“只有上升到法律,这些规范才更有意义。”

  针对现行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董峥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比如说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销售禁止外包。所以我们在帮助银行销售信用卡时,只能作为一个‘入口’,不能成为银行的代理机构。这样一来,按现行的相关管理办法,银行是限制不了我们的行为的。这就可能会出现问题。”

  董峥认为,只有从法律层面上规范行业发展,才能有效界定信用卡相关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统一信用卡产业发展的业务规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有效拉动个人消费领域的快速增长。

  “除了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要想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信用卡安全问题,还正当持卡人一个安全健康的用卡环境,还需要重新定位信用卡产业的经营理念。”董峥建议,应建立一个由央行牵头,商业银行、保险(放心保)公司、征信组织等机构通过横向联合而搭建起的制度性信用卡安全责任承担机制,将信用卡风险问题顺利化解,只有这样,中国信用卡产业才能科学发展。

  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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