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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40余名学者律师建议废止收容教育本质与劳教相同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6/14 7:54:27 点击量:

全国40余名学者律师建议废止收容教育本质与劳教相同

 

图为收容教育迟早也寿终正寝

  对话

  “收容教育本质与劳教相同”

  “收容教育执行容易有猫腻”

  新京报:作为推动人之一,为什么想到做这个事情?

  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实际上在废除劳教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正在被人们遗忘。但是最近相关案件的出现,让社会重新对它开始有所审视,这个制度到底合不合理,应不应该存在。

  新京报:你认为收容教育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田文昌:最大问题是它和劳教制度一样,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没有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新京报:会有哪些问题?

  田文昌:比如说,一个卖淫嫖娼人员,在经过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收容教育,这个决定没有特定的标准。再比如6个月到2年的收教,这个期限怎么判定,很可能出现执行偏差。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没有向社会公开,里面容易有猫腻。

  新京报:6个月到2年的收教期限,对于卖淫嫖娼处罚重吗?

  田文昌:按照治安处罚法,卖淫嫖娼犯罪行政拘留15天。但是收容教育最高可到两年,这个在很多时候比刑罚还要严重,合不合理是有待商榷的。

  废止收容教育或需很长时间

  新京报:据你观察,各地公安机关用收容教育制度惩戒的情况多不多?

  田文昌:据我了解,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用这个制度的已比较少了。但是这并不表示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力,只要有这个权力,就可能出问题。

  新京报:收容教育和劳教制度有什么关联?

  田文昌:本质上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是相同的,只是针对的人群和惩戒的期限不同。另外,它们都是没有经过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就可以单方决定的制度。从法理上看,收容教育制度并不是公安机关的问题,毕竟以前有这样的相关法规,但是已经和现在法律制度不协调,所以应废止。

  新京报:你认为这次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可能性有多大?

  田文昌:和劳教制度一样,推动废止需要很长的时间,我想废止收教制度也是如此。

  背景链接

  设立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蔓延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嫖娼卖淫现象迅速蔓延。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嫖娼卖淫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人次,1991年突破20万人次。

  为查禁愈演愈烈的嫖娼卖淫活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

  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正是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确立了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田文昌称,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遏制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生。

  据媒体报道,1987年至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截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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