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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6/16 7:42:27 点击量:

  为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公告,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将对《反垄断法》第55条进行细化,力求为经营者、特别是广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合法性预期,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共21条,主要规范了5方面内容。具体包括:明确“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总体上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又规定了安全港规则;除原则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还分别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规定了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原则及具体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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