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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小编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ip地址能否适用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3/27 7:48:05 点击量:

徐州律师小编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ip地址能否适用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长期以来,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并不完善。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法律中甚至未出现“隐私权”这一权利。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类与其有关的新鲜事物也随之出现。侵权责任法中对隐私权的简单规定,已不能应对网络平台下纷繁复杂的隐私权保护。IP地址是网络时代的专有产物,它是否是隐私权?对其能否适用隐私权的保护?

  IP地址的释义

  IP是英文internet protocol的缩写,意思是“网络之间互联的协议”,也就是为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进行通信而设计协议。因特网中,它是能使连接到网上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实现相互通信的一套规则,规定了计算机在因特网通信时应当遵守的规则。IP协议也可以叫做“因特网协议”。

  通俗地讲,IP地址也可以称为互联网地址或internet地址,是用来唯一标识互联网上计算机的逻辑地址。每台联网的计算机都依靠IP地址来标识自己,就如同生活中的电话号码。全世界的电话号码都是唯一的,IP地址亦一样。

  简单形容,我们可以把网络环境比喻为一个房间,IP地址是里面编了号的“座位”,在这个“房间”里,每个“座位”的编号都是唯一的,不同的。根据这一编号,我们只能找到唯一的“座位”。也可以把网络环境比喻成我们生活的环境,把计算机比喻为人,那IP地址就是计算机的“住址”。根据这个“住址”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与其相对应的计算机。

  既然IP地址具有身份标识的作用,那按照常理推断,其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一类。然而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未对隐私权的范畴进行界定,“IP地址是否归为隐私权”成了有待讨论的问题。

  IP地址的归属

  民法对公民的约束是柔性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即民法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精神不难推知IP地址是隐私权的结论:

  首先,IP地址符合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虽然在法学界关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仍然争议不下,但众多观点在隐私权须具备“隐”和“私”上达成一致。就这两个要件来看,IP地址显然是符合的。因为IP地址是每台电脑所独有的,他人利用IP地址可能会获得电脑使用者的其他个人信息,所以作为电脑的使用者,当然不希望公布IP地址,这就符合“隐”的要件。而“私”的要件,IP地址是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显然这点也是符合的。若依此推断,则IP地址属于隐私权。

  第二,学界亦有观点认为,IP地址是隐私权。

  “网络的发展形成了新的网络隐私,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从它仍然具有隐私的基本特征和传统隐私的基本内容的角度来看,它可以说没有超出传统隐私的范畴。就隐私的内容而言,应该说都是一样,网络隐私仍然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生活秘密、通讯的自由、空间隐私等”。“网络增加了隐私的类型。除了我们刚才谈到的空间隐私之外,在网络环境下形成的隐私,其类型越来越多,例如电子信箱地址、IP地址、各种网络用户名、QQ空间、MSN、私人博客,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料。例如我们在网上曾经注册登记过个人的一些信息,如果有人随意将这些信息在网络上披露出来,对于个人而言也是一种侵害。再如网络隐私信息的搜集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将各种信息的碎片进行拼凑,构成他人比较完整的个人资料,并且将他作为一种信息资料出售给他人,或者在网上对外散布,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这是王利明教授曾经在他的《隐私权的新发展》一文中所言。

  根据上文引用观点,网络环境中,某人拿他人IP地址进行披露,这无异于现实生活中,某人拿着你家的地址进行披露的效果。即在当前网络盛行的环境下,IP地址已经逐渐成为了家庭住址这样的角色。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家庭住址属于他个人的隐私,那IP地址为何不是呢?

  第三,当前的实践中的做法,已有先例将IP地址作为隐私权进行保护。

  搜索巨头Google曾在2008年3月16日表示,将逐渐提高其搜索隐私程度。Google表示将在2008年年底之前施行改革措施,在18到24个月之后,将用户的IP地址后八位隐藏,当然用户也可以要求将IP地址信息保存更长的时间。这样以来,Google将不可能通过搜索记录来查找用户的个人电脑信息。

  另据国外媒体2009年1月22日的报道,欧盟数据隐私监管部门宣布,通常情况下,IP地址也应被视为个人信息。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不难得出:IP地址已纳为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第四,民法典草案规定IP地址为隐私权。

  目前在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对隐私权作了规定,并且规定了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私生活安宁,私生活决定以及个人资料等作为隐私权的内容。草案还更加明确地指出个人资料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家族,教育,职业,住址,健康病历,个人经历,社会活动等足以识别该人的资料。

  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身份,但借助其他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身份。

  从前述IP地址的定义中可以知道,IP地址可以锁定一台电脑,再结合其他资料,就能确定电脑使用者的身份,由此看来,IP地址属于个人资料。

  综上,IP地址应当属于隐私权范畴。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政府的行为越来越公开、透明,给予公民合法权利越来越强的法律保护。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必须全面、周密、有效,法律需要跟得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五联律师事务所:“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http://www.zjbar.com/show1.php?id=10386。

  [3]梁志刚:“关于隐私权界定的问题”,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439,2009-1-20。

  [4] 李远:“Google抹去搜索记录IP地址后八位保护隐私”,载http://www.it.com.cn/f/news/073/16/394479.htm,2009-3-4。

  文章由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新的一年希望大家放松心情,能够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去面对一五年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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