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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水法律法规知识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4/5 7:25:53 点击量:

【法律知识学习】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水法律法规知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6、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7、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禁止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8、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9、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0、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河道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其中关于护堤地的规定为:

  独流减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三十米;

  子牙河、南运河(独流减河以上)、中亭河(左堤)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五米;

  马厂减河(独流减河以上)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米;

  外环河以公路侧、对岸外侧以上河口外缘为准向外延伸十五米,视为护堤地;

  其他二级河道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

  文章由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清明节了,小编友情提示:谨慎驾驶,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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