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李想视界李想视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须具备的条件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4/14 7:44:19 点击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须具备的条件

  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避用工风险;而违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还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却被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其原因就是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怎样才能合法有效呢?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具体来说:将草拟的规章制度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全体职工讨论;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或意见;将职工的方案和意见进行分析整理,结合方案和意见修改草案;将修改后的草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最终确定。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和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并要求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向劳动者公示。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有: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内部培训(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劳动合同约定法;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尽量避免以网站公布、电子邮件告知、公告栏、宣传栏等不易举证的方式公示。

  第三,内容合法合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做到内容合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法律、法规所列举的必备事项,应当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或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2)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由用人单位自主确立的行为规范,也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在制定处罚条例时尤其要注意,必须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条款相符,不能任意加重处罚,否则将存在被认定处罚无效的风险。另外,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内容的合理性,不能畸轻畸重,否则会因显示公平被认定无效。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尽量将违纪行为的处罚具体细化。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违纪行为的规定使用了大量的程度副词,如“严重违纪”、“重大损失”等,但对什么是违纪行为、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严重违纪”等,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将其细化和量化。凡是违纪处罚,一定要有书面记录,即使是口头警告,也须有书面记录,并在员工档案中保存。

  文章由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希望大家收回心思,认真工作,能够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去面对一五年的工作和生活!接下来是五一小长假,敬请期待。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458.html

上一篇:新型案件之微信案审理心路
下一篇:[案例解读]不动产共有权人能否阻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