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金融保险金融保险

公司负有主动为其股东办理股权解除限售登记的义务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5/23 6:28:25 点击量:

公司负有主动为其股东办理股权解除限售登记的义务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1)海民初字第216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之杰

  被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

  【基本案情】

  2001年4月28日,指南针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属于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王之杰曾任指南针公司董事长、董事等职,且其至今仍持有指南针公司限售股份12104697股。2010年3月13日,王之杰辞去指南针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止至2010年10月29日,王之杰所持指南针公司股份已经没有任何法律限制转让,且该公司章程亦未规定任何限制。因此,指南针公司理应按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为王之杰所持有的指南针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登记。王之杰多次向指南针公司提出以上请求,但均被该公司予以拒绝。现王之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指南针公司为王之杰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被告指南针公司辩称:第一,指南针公司没有为王之杰办理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的权利和义务,且是否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的决定权并不在指南针公司。第二,指南针公司已经按照该公司主办报价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就王之杰所持指南针公司股份的解限事宜进行了报告。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指南针公司并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8日,指南针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007年1月23日,指南针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开始挂牌交易,该公司总股本为7313万股,可转让股份为4048. 2845万股。

  2010年3月15日,指南针公司董事会作出一份关于该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根据该公告记载,公司董事会于同年3月13曰收到公司董事长王之杰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王之杰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的职务。2011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一份股东拥股信息报表。根据该报表显示,王之杰在指南针公司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商)代办转让的高管股10393669股,个人或基金1711028股,两项合计12104697股。同年8月15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公司)向指南针公司发出一份关于督促办理指南针公司股东王之杰所持股份的解限事宜的函。根据该函记载,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限售及解限有关事项备忘录》,特督促该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抓紧办理公司股东王之杰所持股份的解限事宜。请该公司于三日内将办理公司股东王之杰所持股份的解限情况书面报该公司。

  同年8月29日,指南针公司向申银公司发出一份关于督促办理指南针公司股东王之杰所持股份的解限事宜的答复函。根据该函记载,指南针公司认为,最终决定王之杰所持公司股份解限事项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该公司将在申银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律的授权或指令下开展相关工作。

  另查,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该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该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并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通知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按规定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挂牌公司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取得确认函。该公司依据中

国证券业协会的通知办理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

  再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挂牌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登记前,挂牌公司应向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挂牌公司在获得协会的确认函后,向该公司提出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的申请。  

  诉讼中,指南针公司主张,该公司已就王之杰所持股份向申银公司发出了解除限售登记申请,该申请即关于督促办理指南针公司股东王之杰所持股份的解限事宜的答复函。对此,王之杰则表示不认可该答复函属于解除限售登记申请。

  【案件焦点】

  指南针公司就王之杰所持该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登记是否负有主动办理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法设置上述规定的理由之一,系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特殊义务,应加强其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将公司的利益与其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其尽职尽责地履行职务。结合本案事实,王之杰卸任指南针公司董事职务已逾半年时间,对其所持该公司股份因上述法定转让限制的前提条件解除而随之消灭。据此,现对于王之杰所持指南针公司的股份已无继续限制其转让的合法依据。

  本案中,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两份文件对解除股份转让限制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结合上述两份文件内容分析,对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办理,系以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为必要程序要件。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尚需在解除限售登记过程中向该公司办理相应的申请和材料提交工作,此亦为完成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必要程序要件。对此,法院认为,解除股份限售登记虽并非完全白指南针公司独立完成,但上述三份文件的相应内容中,已明确将进行解除股份销售登记中相应程序性工作的行为主体规定为指南针公司,且此部分工作均应由指南针公司主动从事,否则股份解除限售登记工作并无法顺利完成。因此,在王之杰所持指南针公司股份已无法定转让限制的情况下,如指南针公司未能主动从事上述各项程序性工作,则在实质上构成对了王之杰所持该公司股份处分权的不当妨碍。    

  本案中,指南针公司主张该公司已向推荐主办券商申银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登记申请,具体体现于关于督促办理指南针公司股东王之杰所持股份的解限事宜的答复函。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指南针公司出具上述答复函的原因,系申银公司向该公司先行发出了关于王之杰所持股份解限的督促函。因此,指南针公司实际并未主动提出过相应申请。第二,结合上述答复函的具体记载内容分析,指南针公司虽主张该公司并不享有是否为王之杰解除股份限售的决定权,但亦未作出主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登记的明确意思表示。第三,指南针公司虽单方主张上述答复函属于该公司提出的解除限售登记申请,但在该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无法证明申银公司认可上述答复函属于解除限售登记的有效申请。据此,法院对指南针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结合以上,王之杰要求指南针公司为其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办理解除限售登记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原告王之杰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解除限售登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律师评析】

  本案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限案。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推出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该股份报价平台很好地解决了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并被韭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然而,相比较“主板”市场而言,“新三板”的系统在挂牌公司高管离职半年之后,不能对其股份转让限制实行自动解除。根据行业规则,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该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后,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均无限制或限制条件已解除的情况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主动向券商及证券业协会申请解除股权限售。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是徐州知名律师,现在职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扎实,法律实务精通,思维敏捷,判断准确,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建筑房产、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俗话说:“点点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后的工作中,小编继续与徐州律师的各位同事一起共同努力,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继续不断积累经验,为大家呈现更多的法律知识。2015即将过半,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努力继续,精彩呈现!祝大家工作顺心,心想事成!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502.html

上一篇:国务院拟立法规范无店铺经营者违规推信息不正当竞争可追网店刑责
下一篇:八个案例告诉你,催收凭证如何使用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