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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10/2 5:21:38 点击量: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件事实】

  2013年2月,曹某与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迅速结婚。婚后,曹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李某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李某,由李某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结婚一年后,曹某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曹某现在打算协议离婚,但财产分割有争议,曹某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李某称10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请问这十万元钱曹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吗?

  【争议焦点】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是否导致个人财产的转化

  【律师解答】

  1、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确系曹某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曹某与李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10万元存款系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何定性你婚后将存款交给李某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二人也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曹某将婚前存款交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曹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曹某应该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既然曹某有李某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曹某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可以视为曹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3、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曹某无权再主张李某返还该10万元存款。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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