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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律师被砍,原因竟然是......(附律师执业六大风险揭秘)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10/13 5:32:37 点击量:

又一个律师被砍,原因竟然是......(附律师执业六大风险揭秘)

  2015年9月8日晚,安阳市一律师因为在庭审上为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据理力争,遭到案件对方当事人暴力攻击,被砍4刀,严重的一处导致头部颅骨骨折。

  无独有偶,不久之前的7月23日傍晚6时,刚下班的江苏常州一律师被一名戴头盔的男子持刀追砍,其右臂被连砍数刀,伤见骨头。

  凡此种种,使得律师俨然已经成为一个高危职业,作为争议一方的利益代理人,在与争议对方接触的过程中,极易成为对方当事人迁怒的对象,而且这种伤害可能发生于各个时段、各种场合,令人防不胜防。

  那么,笔者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被砍?

  1律协?制度?社会?

  我们固然可以发问律协,《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实践中,律师连基本的人身权利能难以得到保障,执业中屡屡遭受来自当事人、公检法的人身威胁时,律师们似乎找不到可以依靠的“娘家”,律师交了“保护费”,律协却未能“罩住”律师。

  我们固然可以发问制度,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控、辩、审三方是一个铁三角的关系,如此方能确保司法公正。但中国的客观现实是:在控、辩、审的三角关系中,辩方是跛了脚的。当下中国,法官铐律师、打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也可以时不时“威胁”下律师。律师是何等的弱势! 

  我们固然可以发问社会,《法治新报》曾刊登这样一则新闻“银川中院设‘三条高压线’,法官违纪先免职再处理。”文中有这样一段表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刘XX要求法官注意和律师的关系,一些法官‘出事’被拉下水,很多都是一些律师在其中起了很不好的作用。”媒体的偏见——司法腐败,乃律师之过!民众的偏见更不用多说,什么“律师助纣为虐,为坏人辩护”、“律师能把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如是言论,相信不少律师也屡受其扰,由此可见,社会又何谈像尊重法治那样尊重律师呢?民众对法治理念的接受,则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毋容置疑,以上这些都是导致律师被砍的原因,但就从律师个人角度出发,仅仅做如上发问,是否能避免被砍的命运实在难说。或许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值得我们去探索?

  2不懂心理学?

  或许真有律师栽在这上面了!

  我们先来聊聊律师和医生吧,律师和医生总是常被拿来一起说事,可能因为两者有如下几个共同点:一、两者均提供某类服务,均属服务业;二、拥有高度的知识垄断性,两者多少也因此存在一些职业优越感;三、两者面临的客户都是有“病”之身(或有身体不适或有纠纷之事),且当客户找上门时常常会伴随着种种不良情绪。

  假设一案例:患者到医院看病,医生用了不到三分钟的时间就给他开了方子,站在医生的角度考虑,这一类病症简单不复杂,而且排队就医人员那么多,还是赶紧解决问题是好;但在患者看来,会立即认为医生不负责任,奇怪吗?患者难道不能站在医生角度考虑问题吗?恰恰不,因为根据心理学“基本归因错误”理论,人们习惯于将别人的行为归因于内部因素而不是外部因素,我想现实中发生的多起伤医事件,其缘由恐怕都会有“基本归因错误”的发生。如果医生了然这一心理学理论,耐心细致地先听患者诉说病情并给予温暖的生活指引,在此基础上开药方,以免患者“基本归因错误”的发生,那么现实中是否可能会减少几起伤医事件呢?再试问,律师自身执业过程中是否也遭过心理学“基本归因错误”理论的殃,并因此导致不应有的执业风险呢?或许有部分律师会归结于“当事人不懂我的心吧!”,而不去挖掘心理学的缘由。

  再谈一个案例吧,笔者曾在一知名律师接待当事人时旁听了整个接待过程,当事人为一山东农民老伯,其儿子因涉嫌贩毒已被关押多时,老伯按照网上介绍的律所地址千里迢迢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寻求京都律师的帮助,接待过程中,老伯讲到其家庭因遭此打击而摇摇欲坠,其妻子因此事忧伤过度而去世,老伯欲变卖所有家产来尽量给儿子找到好的法律资源。在老伯叙述整个案情及背后故事时,律师均无动于衷,仅分析法律问题,以“彰显”自己的专业素养。不过笔者认为,恐怕再怎么专业也难以得到老伯真心的接受与认同,因为该律师忽略了心理学上“非语言交流技术”中的“情感回应”技术。所谓“情感回应”技术是指对当事人情绪和体验发生移情,将之回应给当事人。在此案例中,当事人叙述自身不幸时,是有“情感回应”需求的,但并未得到满足,故当事人并不易真心的接受与认同该律师。

  诸如此类的心理学知识与技巧,律师真的懂多少呢?

  3没有人文情怀?

  也或许真有律师栽在这上面了!

  当律师界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奉为圭臬时(注:该利益为“法律利益”,不严谨地说,或许可以等同于“经济利益”),固然没有大错,但笔者总觉得缺了些什么?法律人尊重生命与人格、情法交融的人文情怀是否应该加上呢?或许有部分律师会说,“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撒旦的归撒旦”,笔者不欲争论,我们来看看在坚持“公正司法”同时提出“司法为民”的法官们是怎么做的吧。

  邹碧华法官的《法庭上的心理学》一书序言中写到,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不应仅限于生搬硬套法律规则而漠视人性与世情,而是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当事人所面对的是充满人文品格的司法者,而绝非冰冷的法律适用机器。

  研读《法庭上的心理学》一书的19个案例,每一个案件在清晰的行动步骤(此步骤非诉讼法程序)中都穿插着多种心理学知识的应用,书中诸处可见有关心理学知识的介绍,如墨菲定律、认知治疗、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等,以及法官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如倾听与情感回应,调动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包括官方、民间等)来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这些法律知识精通且熟谙心理学的法官们,将法律知识与心理学知识融为一体,在个案中合法且温情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既打开当事人的“法结”,亦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当之无愧成为了“人文品格的司法者”。

  另举一案例,两年前,笔者有幸接触了《法庭较量》一书,一气读完最深的感触是“不仅仅是案例,更多的是情怀”。其中一个案例让笔者一直记忆犹新,案情为一民工状告政府机关讨薪,但经律师查明,该民工是与该政府机关有合作关系的企业的员工,与政府机关无劳动关系,而该企业拖欠工资导致民工无奈选择诉讼。该案明显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案件处理结果也很明了,自然是民工败诉,或许有不少律师做到这一步就认为案结事了,但该律师却并未止步于此,律师在向政府机关汇报案情处理情况时同时提出了该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处理意见,鉴于合作企业拖欠员工薪水,缺乏诚信,律师建议向合作企业发最后通牒,如不尽快支付工资,将终止合作,最终政府机关领导认同了律师的意见。律师在民工遭遇败诉的情况下,没有落井下石,而是基于同情心多做了一步,结果成功地帮民工讨回了工资,在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的同时,赢得了民工真心的感激及政府机关领导的认可。   

  试问诸君,从该案例中是否能够感受到法律与“撒旦”也可以并存呢,我想大多数律师是不满足于仅仅做一个精密的“法律适用机器”。理由很简单,律师也是人,为人则皆有同情心与同理心,但当大多律师武装起自己的法律人形象时,恰恰忽略了律师首先作为一个“人”而应有的“人文情怀”!

  在当下社会转型,矛盾凸显阶段,律师被砍,或许还有其他更多的原因需要挖掘和解决,以创造法律人安全的工作氛围。但在制度、社会等深层问题渐次解决的过程中,律师或许也应该“自我升级”,学点心理学知识与技巧,将更多的人文情怀带给社会,毕竟“欲改变他人,先改变自己!”

  附律师执业六大风险

  风险一:从业生存的风险

  十几载的寒窗苦读,孜孜不倦,梦寐以求,一朝达线,终成正果。踏入了律师行业,梦想成真,如愿以偿,似乎衣食无忧,自认前途无量。殊不知此时伴随而来的,是案源的稀缺,业务的清淡,收支倒挂,入不敷出,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生存风险时刻在危及着你,此状况恐怕在头三五年中都无法根本改变。你在这种风险的困扰中煎熬,在煎熬中徘徊,在徘徊中迷茫,在迷茫中或许就出局。

  风险二:信誉贬损的风险

  当事人、社会各界、媒体舆论褒贬不一的评价,足以影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美誉度、公众认知度、行业知名度、当事人信任度。信誉是无价的,口碑是无形的。交口称誉,定来之不易;三人成虎,将毁于一旦;尽责服务,何愁没有客户;诚信缺失,必然丧失客户。

  风险三:引起投诉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人、第三人、案外人、业内同行、警官、法官、检察官等,都是投诉的主体。他们对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认为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均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向律师协会,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投诉。有时或许是误解而投诉,也许还会发生无中生有的恶意投诉。

  风险四:赔偿损失的风险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如忘记出庭、遗失证据、收费不服务、代理未尽责、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出具错误法律文书、泄露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违法执业或过错、失职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五:人身安全的风险

  律师身处在矛盾与纷争的漩涡,斡旋于冲突与纠纷的当口,抗争着权力与权利的搏斗,接触的往往是人类和社会显露出来的阴暗、贪婪、自私、偏激、狂躁、冲动的一面,免不了会出现委托人的不满与抱怨,执法者的发难与埋怨,对方当事人的迁怒与记恨,刑案受害人的过激与泄愤,同行的诋毁与嫉妒,权力的枉法与滥用,社会的指责与非议,媒体的调侃和谴责。轻则名誉受损,重则皮肉受苦,甚至危及律师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风险六:锒铛入狱的风险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243条、第306条、第310条、第389条、第398条规定,分别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诬告陷害罪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包庇罪、行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而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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