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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抢救时间,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2/19 2:54:27 点击量:

  【基本案情】蔡甲,女,32岁,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送到某卫生院抢救,卫生院进行了诊断性腹穿,抽出不凝血性液体,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认为本院条件不够,建议急转乙人民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抢救,甲被送到乙医院后,已经神志模糊,面色苍白。此时家属尚未到医院。乙医院医生给甲检查后,开了个头部CT,送CT室检查,30分钟后,甲被送到乙医院普外科,医师丙,看了病人后,测血压“很低”,10余分钟后给甲打上点滴,丙医生又去看其他病人了。20余分钟后,甲出现心跳呼吸微弱后心跳呼吸停止,丙立即对甲进行心肺复苏,并通知查血型、交叉配血、备血。经一小时抢救,甲心跳呼吸没有恢复,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一直线死亡。

  甲的家属到医院后,甲已经被送往太平间。甲的家属不能接受甲死亡的事实,认为乙医院未及时对甲进行抢救,延误抢救时间,导致甲死亡。要求乙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家属抚养费等共224500元。协商不成,甲的家属起诉到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须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该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甲于15:30送至乙医院争论科,接诊医师,在已明确甲可能有脾破裂的情况下,未及时给予输液输血,而是让甲做CT检查,直至送到普外科前一直未进行输液输血,耽误了抢救时机,导致甲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乙医院赔偿甲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家属抚养费等合计205654.22元。

  【法律解析】:本案中乙医院在甲被送到该院后,采取的措施不当,甲在卫生院已经进行了诊断性腹穿,抽出血性液体,已经可以基本诊断为肝或脾破裂内出血,而医师丙却未按已经明确的肝脾破裂诊断进行抢救,而是在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的性况下,让血压已经不平稳的甲做头颅CT检查,耽误了抢救时机,导致甲死亡。作为救死扶伤的天使,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要拿病人的生命不当生命。本案中,丙医生可能经验不足,认为车祸损伤,一般可以有外伤性脑出血等严重问题,所以让病人先做头颅CT检查,以明确,而未料到此时抢救失血性休克才是当务之急。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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