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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时限 劳动者以工伤事实提起诉讼成功获赔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5/28 1:27:27 点击量:

  高某在建筑公司打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工作时受伤,但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后,高某通过诉讼成功获赔。

  打工摔伤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年过半百的高某是南充市顺庆区同仁乡青木桥村人。

  2013年3月28日起,高某到四川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雅典公司)位于游仙区桑林坝二期项目工地从事植筋工作。

  2013年8月6日下午2点左右,高某植筋时从高凳上摔下受伤。出院诊断为“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双肺挫伤”。住院治疗的3万元费用,全部由罗某垫付。

  不服仲裁公司诉讼法庭终审败诉

  2013年10月30日,高某向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与雅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9日,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雅典公司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青羊区法院判决雅典公司与高某存在劳动关系。雅典公司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超过时限人社局不受理工伤认定

  2014年5月20日,高某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为九级伤残。

  2014年12月17日,高某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其超过法定工伤认定期限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2015年1月19日,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高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高某提出的仲裁请求。

  诉讼法庭要求公司赔偿12.9万元

  工伤认定过时后,高某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游仙区仲裁委确定原告与被告雅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被告为摆脱应承担的责任,故意拖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虽然两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但已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得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受伤应承担的各项损失共计129292元。

  被告雅典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劳务关系,被告没有雇佣原告,只是将案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了植筋班组长罗某,原告受罗某管理和发放工资,罗某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申请追加罗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是从高处坠落受伤,自身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其自身存在过错,原告自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6万余元

  2015年10月13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原告高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绵阳市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该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超出该时效的主要原因不在原告高某,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损害赔偿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对自己受伤存在过错,原告从事植筋工作的地点在案涉工地地下室,被告未尽到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高某的损失共计62757.68元,判决由被告雅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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