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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两米高,律师怎样高效阅卷?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6/4 6:15:09 点击量:

  刑事案件一旦移送至检察院,律师就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检察院阅卷,以避免出现律师还没有来得及阅卷,检察院便将案卷退侦的情况出现,从而延误律师阅卷时间,错过了了解案件的最早时机。

  一般来说,简单刑事案卷内容相对较少,对阅卷技巧要求不高,律师阅卷时无需掌握太多技巧,但如果刑事案卷多达十余本,甚至数十本、上百本的时候,律师如何能在短暂的时间内快速掌握案件辩点、分析案件脉络,进而确定辩护思路、把握案件走向,则考验着律师阅卷的基本功。

  笔者执业以来,所办案件均较为疑难,案卷数量也较多,因此,笔者将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总结如下,以期与同行交流。

  一、粗略浏览案卷封皮和目录,对全部案卷有一个概况式的了解

  拿到案卷后,首先不要着急地从第一本案卷的第一页开始顺序地看下去,而应该大致地对全部案卷有一个整体把握,总体看下案卷共有几本、每本案卷的卷皮以及目录,这样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全案构造有一个概况式的了解:

  本案涉嫌的罪名是什么?

  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哪个单位?

  书证有几本?

  哪本是被告人供述,哪本是被害人陈述?

  等等。

  二、其次要详细阅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

  如果是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就一定要仔细阅读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如果是在法院阶段阅卷,就一定要仔细阅读公诉机关制作的起诉书。这里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起诉书并不附在案卷中,而是额外单独存放的,因此律师在阅卷时一定要注意案卷中是否有起诉书,如没有,一定要向办案单位索要。

  为什么首先要阅读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下同)呢?因为这个文书就相当于我们打靶的靶子,律师可以从中看到控方的指控思路,从而在接下来的详细阅卷中针对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重点阅卷,并结合具体案情针锋相对地提出辩护意见。

  通过起诉意见书我们可以迅速得知案件的全貌信息,比如本案涉及到几个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目前状态、犯罪的基本经过、本案所涉及到的证据种类、数量和名称、指控思路等,在阅读中,律师还需要关注一些细节,比如涉及到多个犯罪嫌疑人的话,那么便需要考虑这几个犯罪嫌疑人的排序问题,一般而言,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按照起诉意见书上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排列,排在前面的量刑一般较重,后面较轻,当然也偶有例外。

  同理,如果律师在还未接受委托而只是接待的过程中,也应该先看法律文书。如还未开庭,则先看起诉书;如正处二审阶段,则先阅读一审判决书等。

  三、正式开始阅卷部分

  (一)先看程序卷

  一般律师在拿到案卷后,会从头到尾顺序翻阅,但是正确的阅卷顺序是先看程序卷(也叫做法律手续卷、诉讼文书卷)。一般程序卷并不厚,涉及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拘传证、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等文书,通过对程序卷的翻阅,律师可以从程序上对案件的发起及前期侦查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比如该案的起因、何人报案、办案的期限是否合法、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手续是否完备、嫌疑人是否具备自首等有利情节、前后罪名是否发生变化等,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的重视还远远不够,但是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程序辩护也渐渐凸显出重要性。

  例如笔者在实际操办案件中,因未见卷中指定管辖的文书,多次在庭审中提出管辖问题,在一个连续被指定两次管辖的案件中,还专程跑到北京找全国著名法学大家单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出具了一个专家论证意见,后被判决书采纳;又如笔者刚办理的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执行的公务是否合法便成为了案件的焦点,因此执行公务时的文书便成为重中之重。无疑,保障程序正义对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其次看口供部分(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虽然现如今不赞成口供是"证据之王",但是口供的重要性还是不言而喻。结合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仔细看口供部分,通过对口供部分的阅卷,了解案件的详细过程、当事人的所思所想,重点看与起诉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口供之间不一致的部分,比如应关注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以及其在到案后的前几次供述,看供述是否稳定、是否有变化,关注言词证据的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比如是否告知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否有两个办案人员讯问、笔录是否完整)等,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会见情况,找出案件的疑点,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三)再次要详细阅读案卷中所附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了证据的形式有八种,结合口供部分,阅读上述小标题中的证据。这些证据效力更强,也更稳定,比如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看到伤情鉴定意见,基本上也就对案件的性质、量刑了然于胸;比如涉及到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部分职务侵占罪等,涉及到大量的银行小票、转账记录、流水往来等,由于律师并不一定具备这些行业的专业知识,因此往往虽看大量票据却不得其门,即便是办案机关统计出来的最终数额,也仅是粗略统计或者参考,这时候便需要要求办案机关对这些账目进行审计,律师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可以提炼,并对审计的三性、结论等提出相应意见,从而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为法院最终裁判提供基础。

  (四)最后看证人证言部分

  在阅读证人证言时,一定要着重关心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证人当时在案发时的状态以及取证的合法性等,一旦发现疑问,一定要经过多方位核实。

  比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一个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案卷中附有对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该证人证实其曾在指控被告人非法开采的采空区采矿,然而笔者在看这个证言时产生了疑问:证人为多年前在此采矿,那么历时十余年,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这个采空区一直存续至今么?后经过调查了解并远赴西北取证,经过对证人的核实,才发现办案机关当时取证时并未带证人进行实地勘验,也未对被控采空区进行辨认,因此证人所称其当年开矿的采空区并非现在指控被告人开采的采空区,两个采空区根本就不是同一个采空区!而办案人员在证人并不知道新的采空区的情况下,将错就错,张冠李戴。而律师就这一点重新举证,为案件最终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打下了良好坚实、无懈可击的基础。

  四、阅卷技巧

  (一)重点看矛盾之处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均无争议的事实部分可以粗略扫过,重点看矛盾之处,比如嫌疑人先后供述的矛盾之处、比如同案犯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比如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矛盾之处、比如不同证人之间的矛盾之处等,矛盾便意味着有疑点,有疑点的部分便有可能是对嫌疑人有利的部分,因此律师一定要对矛盾之处提高重视,并且最好要针对矛盾的部分列出对比表格,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以利于后续阅卷以及顺利开庭。

  (二)简化案卷,制作阅卷笔录

  由于案卷较厚,因此要考虑"厚卷薄读",在阅卷时将原有案卷的重要部分摘录出来,形成电子版,在后续阅卷中,则只需要阅读阅卷笔录即可,而不再需要每次都从厚厚的案卷中去寻找有价值的信息。

  (三)在阅卷笔录基础之上形成不同的分析意见

  电子版的阅卷笔录毕竟只是基础,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还需要制作不同的文件或者表格。

  比如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关于打架的过程诸人说法各异,因此需要将每个人对于打架过程的叙述单独摘列出来并进行对比分析;比如说笔者正在办理的一个受贿案件涉及到二十多起受贿事实,这二十多笔的供述缠绕在一起,在多次讯问笔录中都有所提及且每次都略有出入、当事人与证人说的也互有矛盾,阅卷时很容易混淆,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将这二十多笔逐笔列出,针对每一起指控事实单独分析、进行比对,如被告人前后是如何供述、相关证人是如何作证等,从而有利于捋清思路、提高效率。

  (四)重视阅卷笔录等文书的形式

  笔者曾办理一个村支书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案卷约有五十余本,笔者花费了大量精力整理出了电子版的阅卷笔录,也有近200页,笔者将其打印出来,并拿到打印店进行装订,且附有封皮,类似于一本16开的书。当开庭时,当事人家属看到在众多的辩护人当中,只有笔者是拿着装帧好的阅卷笔录泰然自若地开庭,当其余辩护人还在电脑上或者在五十本案卷中寻找检察官说的材料时,笔者早已根据自己整理的目录找到了相应材料,笔者的这份用心、从容不迫,无疑给当事及其家属吃了定心丸,不仅为自身专业形象提分,也提高了自身庭审效率。

  现如今流行"诉讼可视化",其实笔者在多年前办案中便已就案件中的过程制作案发流程图或者进行表格分析,也算是早期、简单的"可视化"吧。笔者曾就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过程制作过被告人的路线图,以此证明在曲折的乡村道路上,被告人是不可能看到受害人的;笔者也曾就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制作过一个现场图,以此证实被告人是在已经明知撞人后还稍作停留、调头加速再次碾压受害人,主观具有杀人的故意(此案件中笔者代理受害人),最终该案件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因此,在原有基础之上,律师还应再前进一点点,对阅卷笔录、分析材料进行总结、美化,从而完成锦上添花之美。

  五、小结

  由于篇幅所限,以上是笔者将实际办案过程中总结的些许有利经验进行简单梳理,并不全面,还望与同行交流。但由上可知,律师阅卷并不是一个拿上卷就埋头苦读闭门造车的过程,而是有章可循的,相信掌握了一定的阅卷顺序和阅卷技巧,律师在承办具体案例或者是进行案件咨询接待时,便会更加高效并有的放矢。所以说,方向比努力更重要、思路比执着更重要、技巧比勤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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