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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7/24 1:06:3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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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某某与李某某为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中两人感情不和,夫妻两人渐行渐远。2010年5月莫某某草拟一份离婚协议签字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口头答应离婚,并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当时还有证人在场。事后李某某反悔,案件诉至法院。

  本案莫某某与李某某的离婚协议就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虽然李某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某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某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莫某某与李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某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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