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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规则 保险未必“保险”!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10/27 3:41:3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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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品种五花八门。为吸引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甚至推出一种所谓“零风险”理财:代人炒股,约定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亏损全部由公司承担。近日,吴中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零风险”委托理财而引发的纠纷。

  李某系外省来苏务工人员。2015年上半年上指、沪指一直持续上涨,高歌猛进,其见身边的朋友炒股赚到钱,心里也痒痒的,在某证券公司开设账户准备加入炒股大军,但考虑到自己炒股经验不足,便委托玖盈公司对其账户内的资产投资管理,双方为此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起始资产为100000元,委托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同年9月8日。李某将交易账号及密码告知玖盈公司,由该公司进行交易操作。资金管理收益李某得40%,资产管理公司得60%。玖盈公司自愿承担全部亏损。协议签订后,资产管理公司即开始对李某资产进行股票投资。出于对玖盈公司的信任亦为了遵守约定,李某在委托期间从不插手交易。至2015年8月底,原告发现账户出现一定程度亏损,其联系玖盈公司业务员,对方告知系大盘正常波动,让其放心。至2015年9月8日委托期限届满,李某依约接管上述账户,账户资产价值仅为52575.95元,亏损达47424.05元。李某要求玖盈公司依约赔偿其上述损失,公司一直找借口推脱。李某遂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玖盈公司赔偿其损失47424.05元。审理中,法院前往玖盈公司注册地,公司已关门停业,人去楼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玖盈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李某委托玖盈公司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管理,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协议约定投资亏损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该条款是受托方作出的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与向委托方保证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质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严重违背委托代理的基本原理,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保底条款作为协议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合同整体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有关盈利分配约定考量,判定上述损失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承担80%

  法官提醒: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所谓的“零风险”实际是旱涝保收的保底条款,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金融市场本就高风险,只盈不亏的零风险投资与投资行为的本质是相矛盾的,这种保底条款本身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理财市场乱象频生的今天,除了应从制度层面规范市场、加强监督外,投资者也需擦亮双眼,根据自身需求、明确了解理财产品各项信息、谨慎考虑后再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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