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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男子4S店买新车竟是二手的!没想到法院判决后,4S店哭死了……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12/29 1:25:26 点击量:

  90后小陈花了9.8万元从4S店买了一辆新车,

  然而令其没想到的是,

  一个偶然的机会,

  他发现自己买的竟然是一辆二手车!

  小陈认为4S店存在欺诈,告上法庭,

  4S店辩称是

  为完成销售任务提供给厂家的虚假信息,

  法院判定4S店构成欺诈,

  判原价退车,另赔付三倍车款29.4万元!

  原告

  新车频出故障,查询发现竟是二手车

  去年12月的一天,小陈前往我市一家汽车4S店买车,经该公司销售人员推荐,最终选择了一款品牌轿车。在与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小陈支付了98000元购车款。

  然而,从新车开上路的第二天起,小陈便发现该车问题不断,有时打不起火,有时又不能熄火,在行驶中甚至还曾出现故障灯全亮的问题。

  由于新车频出故障,当月15日小陈将轿车开到4S店,同时致电该品牌车厂家官网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却让他深感意外。据查询信息显示,小陈购买的“新车”竟然在当年11月16日有首保记录。据相关首保信息显示,保养车辆底盘号与小陈所购买的涉案车辆底盘号完全一致,车辆购买日期为当年8月28日,行驶里程为2514公里,买车人姓张。

  买来的新车竟然是一辆二手车,小陈认为4S店故意隐瞒该车曾销售他人的事实,并以新车价格,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且存在多处故障无法修复的二手车作为新车卖给自己,涉嫌销售欺诈,遂要求4S店退车退款,但遭到对方拒绝。此后小陈多次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被告

  并非二手车,是为完成销售任务

  在庭审中,4S店辩称,所售车辆并非二手车,小陈向该车厂家官网客服人员打电话查询该车的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该车是二手车的依据。而该车之所以记录了于2015年8月曾销售给他人,是因为当时车辆处在6、7、8三个月的销售淡季,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不被厂家处罚,而故意做成了将该车“卖”给张姓客户。真实的情况是该车并没有卖给客户,这只是提供给厂家的虚假信息,并不能否定4S店销售给小陈的车辆是新车,所以4S店不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同时,4S店还请来张某出庭作证,家住沛县的张某说自己没有购买过涉案车辆,也没有来过徐州保养过车辆,售后保养记录只是为了给厂家报三个月内的保养领取油料物品。通过进一步调查,法庭查明涉案车辆初始登记人为原告小陈,未发生过变更。

  法院

  4S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与被告4S店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欺诈问题,法院认为汽车厂家的公示信息显示该车有出售及保养信息,已出售于案外人张某,保养记录也显示了保养信息,对于被告所说的“上述信息为欺骗厂家而作假”的辩称,被告无证据证明,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被告虽通知了证人张某到庭陈述,但被告对证人的陈述也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汽车厂家官方登记信息是公众获得车辆信息的主要来源与依据,该信息甚至关系到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等重要事项,应当作为公众判断车辆状况的依据。因此,根据销售记录及保养信息,涉案车辆应为一般人理解意义上的二手车辆,被告再次出售,构成欺诈。

  其次,如果上述信息确实系被告欺骗厂家的行为,其也应将真实信息告知原告,由原告决定是否购买此类车辆,并同意接受因上述“虚假登记信息”带来的不利后果,但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明显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

  判决

  4S店5日内原价退车 另赔三倍车款294000元

  鼓楼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涉案合同存在欺诈,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对原告小陈主张被告4S店赔偿3倍购车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金额为294000元;同时,合同撤销后,被告公司退还原告相应车款,原告同时应退还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车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小陈与被告4S店于去年12月签订的相关购车合同,4S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小陈购车款98000元,赔偿小陈损失294000元,原告小陈退还4S店涉案车辆,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被告4S店负担。

  案件宣判后,被告4S店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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