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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10日,巴彦客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学贵主持召开,董事长陈学贵在会议上宣布,公司车辆需要更新,因资金短缺,要求全体股东按原始股增资扩股,以原始股三千增资扩股为三万的比例出资,并要求全体股东于2014年1月6日至1月8日到公司财务认缴增资扩股股本金。2014年1月6日至1月8日,公司股东孙尚林、李玉清、蒙影、孟凡英按公司的要求,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了各自认缴的出资3万元,公司财务部门为上述四人出具出资收据,收据注明上述出资为原始股;同时,公司财务部门将四人出资分别记入各自股东证书,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一年后,公司分红时四人发现公司并未将此次增资扩股3万元股本按原始股分取红利。孙尚林、李玉清、蒙影、孟凡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四人所持有的新增股权合法有效,并要求巴彦客运公司按原始股对新增股本分配红利。
争议焦点
孙尚林等四人增持的股权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客运公司董事长陈学贵在股东会议上宣布增资决定,但增资事项依法只能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客运公司增资决议不合法。蒙影等基于不合法的“增资决议”向财务部门交付出资,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从而也无权主张客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孙尚林等四人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其因增资股权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案件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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