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李想视界李想视界

小编:借条被撕毁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7/3/17 4:41:18 点击量: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

  【案情】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归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吴某持借条到杨某家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借条抢回并当场撕毁。后吴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以及与自己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

  【分歧】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借条复印件记载了还款的金额以及还款的时间。本案中,吴某因事实原因,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且有证人证言作为辅证。此乃客观上的原因,而不是吴某出于主观原因拒不提供原件,故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②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③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吴某借条原件被杨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吴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吴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2134.html

上一篇:小区门口摔三次 业主要求物业担责
下一篇:你的工作年限很有用,别不当回事!(2017更新版)| 劳动法库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