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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银行查冻,柜员推拖50分钟后,5500万没了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7/3/30 2:10: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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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市支行依法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时,正待即时冻结的账户里本有存款5589.5万元,经办法官一再催促下,约50分钟后,银行柜员告知法官:冻结手续已办好,但账户里的钱已被转走5500万。

  2月13日下午,南京某银行的相关法务人员匆匆地赶到法院进行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东台市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保全标的为9900万元。法院受理申请后,即作出书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900万元以内的财产及不动产。

  通过查控系统搜索到该单位相关财产线索后,次日,贺伟、项军两名执行法官即赶往东台市的数家银行。当天上午10点,执行法官来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市支行,出示了执行公务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查实,当时该账户内有存款5589.5万元。法官随即要求柜员将该账户冻结。很快,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来到经办柜员旁,他们有的在了解被冻结账户单位,有的在打电话,法官见此即警告这些人不可对外泄露冻结信息。

  “法院依法冻结,无须请示领导,请你们立即办理冻结!”见柜员迟迟未予办理,执行法官催促道。约五十分钟后,这位经办柜员才告知法官,冻结手续已办好,但目前已冻结的资金只有89.5万元,另5500万元已被账户设立单位转走。对方告知,账户资金是当日上午10点12分零1秒被转走的。按该时间推算,也就是两名法官在柜台前守候十几分钟后钱才被转走的。

  5500万巨款当着法官的面被转走了?正当执行法官疑惑时,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从柜台里递出一张纸条,纸条上写有一个账号,并没有写开户名:“钱在这个账号上,资金目前是安全的,你们把这个账号记在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法官当即将账号抄下递给柜员。柜员当即办好了对所给账号内6000余万元的资金冻结手续。但两名法官拿到银行出具的回执后发现,法院要冻结的单位与银行要添加账户的单位根本不符。对此,银行方面解释说:这两个账号属同一个单位。

  为弄清裁定要冻结的账户内资金转款情况,3月10日,南京市鼓楼法院两名执行员再次走进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市支行调查核实情况。银行打印出了当时的转款明细,但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暂时未能调出。该银行副行长赵某承认,因为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工作中存在失误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表示资金目前是安全的,只要法院另补一份裁定书,被冻结账号即可解冻。

  3月14日,南京鼓楼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支行因无故拖延,导致该院执行法官要求依法冻结的一笔款项被转走5500万元。为此,该院认定银行无故拖延冻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事件的性质、影响及银行及时弥补过错、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双方和解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七)项的规定,决定对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支行罚款10万元,该罚款限在2017年3月20日前交纳。

  据悉,该院已于3月14日将《罚款决定书》寄往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支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处罚银行在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可口头或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依照上述法条规定,鼓楼法院依据南京平安银行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去冻结设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市支行被申请单位的账户资金,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这起事件的蹊跷之处就在于,法官就守在银行的柜面前,且已准确无误地获知要冻结的账户内有存款5589.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法官出示的合法有效的手续,银行方面本应在几分钟甚至更短时间冻结账户、控制资金外流,可他们必须作为可就是拖着不作为;更为蹊跷的是,当拖了约50分钟才办好冻结手续时,账户内的资金却被转走5500万;而更更蹊跷的是,当法官决定较真时,银行方面却称钱还在,只是从被冻结公司的A账户转到了B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在几处明确规定,法院只要手续完备,需要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银行方面应该立即协助查询。如今已进入网银普及时代,分秒之差都会影响资金安全,所以银行是否“立即办”对法院十分重要。“立即”一词该如何理解,想必银行方面不会不懂。

  法律和法规都是刚性的,有义务协助法院履行职责的单位,都须无条件地给予协助配合。在这起事件中,无论申请冻结单位与被被冻结单位的纠纷是否和解,但银行的失职行为已事实上造成了被冻结账户内的5500万巨款被转出,这个失职行为也无论是银行出了内鬼还是无故拖延,板子都应打在银行身上!

  维护司法权威,我们都是受益者。鼓楼法院对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东台支行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以儆效尤,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法院的天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诚信社会,法治社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附件:银行协助义务规定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相关文件,对法院冻结保账户全资金明确规定,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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