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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超龄劳动者受伤可否认定工伤?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20/10/21 11:01:14 点击量:

  一般来说,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都要退出工作岗位,即使其再就业也再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等待遇。

  可是,由于人们在业务技术水平、家庭生活条件以及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同,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退休后被单位返聘,有的人因社保缴费年限不够15年不能退休,还有人因自身系农民不存在退休,这就使一部分人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那么,这些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呢?以下3个案例反映的情况表明,当他们满足特定条件时,还是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

  【案例1】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8年3月,年过60周岁的村民王某离开农村,进入某县环卫站从事卫生清扫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环卫站每月发给王某2050元工资。

  2020年7月初,王某在清扫马路时被过往车辆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据此,王某要求环卫站为他申报工伤,环卫站则认为,发生事故时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拒绝了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

  后来,王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属于工伤。

  【点评】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工作上限年龄尚无禁止性规定,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规则,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本案中,环卫站虽然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已经实际用工并按月发工资,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当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县人社局对王某的情形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案例2】

  因未达养老金领取条件继续工作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9年9月,朱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2年,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所以,其所在公司没有为他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与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且继续留用他在原岗位工作。

  2020年8月,朱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电击伤。公司认为,在朱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自然终止,后续用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对待。因此,公司拒绝为朱某申报工伤。

  此后,朱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核,作出了朱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点评】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只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并不意味着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

  本案中,朱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继续对他进行留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没有依法与朱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为他办理退休,所以,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第1款规定:“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该规定,人社局将朱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是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案例3】

  退休返聘未缴工伤险 不能认定为工伤

  董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因业务技术过硬,工作能力强,在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公司继续返聘他负责技术工作。不过,在返聘期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0年7月的一天,董某在工作中摔伤,右腿骨折。因公司拒绝为他申报工伤,董某便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审核后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董某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在返聘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加之该公司也没有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应地,董某在返聘工作期间所受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相关规定,董某可以要求公司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给予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董某可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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