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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男友3次人流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被男友抛弃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2/12/1 11:34:08 点击量:

 为男友3次人流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被男友抛弃,核心提示

  从18岁上高中时起,女子小影(化名)与男友陷入热恋。随后小影落榜,男友考入大学。但在男友母亲的默许下,小影和男友开始交往同居。其间,小影先后人流3次,使她基本丧失生育能力。男友后来提出与其断绝关系,身体与精神受重创的小影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赔偿其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费等共20万元。6月25日,巩义市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男方补偿昔日女友3万元。

  【事由】

  恋爱同居,她为男友3次人流

  结果:医生告知其基本丧失生育能力

  2006年,家住巩义市的小影18岁,与李彬(化名)在同一所高中读书,并相识确定了恋爱关系。

  2007年,李彬如愿考上大学,而小影却落榜了。李彬没与她分手,还带她见了自己的父母。乖巧听话的小影得到了李彬母亲的认可,这让因高考落榜一直情绪低落的她得到了些许安慰,同时也坚定了她对李彬的感情。

  2007年9月,李彬步入大学,为能经常与男友见面,小影在郑州市区找了一份工作。平时,李彬上课,小影上班。周末,两人见面约会。但这样简单快乐的生活没过多久,两人就遇到了“麻烦”——小影怀孕了!

  考虑到李彬还在上学,两人没经济基础,李彬的母亲得知消息后,陪同小影去做了人流手术。

  由于两人疏忽,2008年10月,小影再次怀孕了。考虑到再次手术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这一次,小影犹豫了。但为了能让李彬安心学习,李彬的母亲再次劝说小影去做人流手术,李彬承诺毕业后两年内与她结婚。在李彬家人的劝说下,小影在李彬母亲的陪同下再次做了人流手术。

  由于两人已订立婚约,这次手术虽然不完全情愿,但并没影响到她对李彬的信任和感情。2009年年末,小影再一次怀孕。本以为李彬毕业在即,两人可以结婚把孩子生下来了,但李彬又以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能力建立家庭为由劝小影第三次做人流手术。

  两人为此大吵了好几次,但在李彬家人的劝说及李彬信誓旦旦的承诺下,小影无奈只得再次去做了手术。但这次手术对小影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以致其左侧输卵管被切除,医生告知她已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

  【起诉】

  男友提出分手,她起诉索要赔偿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男方补偿3万元

  得知小影已没有生育能力,李彬及家人起初还常对小影说些宽心话。但李彬毕业工作后,李彬及其母亲对小影逐渐疏远。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小影,想挽回与李彬的感情,但李彬却提出要与小影断绝关系。

  无奈,身体和感情都受到巨大伤害的小影只得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要求李彬赔偿其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影、被告李彬均系成年人,恋爱同居均系自愿,小影多次怀孕后做流产手术,导致左侧输卵管切除,李彬对这一损害后果无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虽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无主观过错,但该损害是由双方同居引起,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数额以3万元为宜。法院同时认为,在两人的两性关系发展中,小影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她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小影依附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赔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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