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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幼师殴打儿童事件分析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2/12/1 15:19:00 点击量:

 针对幼师殴打儿童事件分析,访谈对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邬明安

  对话背景

  近期,幼师虐童事件频发:广东省广州市某儿童康复服务中心老师暴力虐童至幼儿重伤,山西省太原市某幼儿园孩子因不会算术被老师连扇数十耳光,浙江省温岭市某幼儿园女幼师颜某揪住男孩耳朵向上提、以胶带封嘴、将孩子倒插垃圾桶内等。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早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将“虐待儿童罪”写入刑法。

  刑法评价:

  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法周刊:浙江温岭女幼师虐待儿童的行为是职业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用刑法评价这一行为是否合理?

  邬明安: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并不冲突,很多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评价时并非只能使用一种标准。评价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用刑罚来加以惩罚,应有严格的法律标准,而不是道德标准。

  用刑法评价是否合理,不在于幼师虐童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关键要看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即刑法中有无规制此类行为的明文规定。只要刑法中有适用于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的规定,我们就应当依照刑法的标准评价这一行为。

  法周刊:温岭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虐童女幼师颜某是否恰当?

  邬明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颜某是可以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其中一款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网曝照片中女幼师颜某揪住男孩耳朵向上提等体罚行为,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规定。通过照片内容可知,颜某多次虐待幼儿园儿童并拍照取乐也是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情节恶劣”的情节之一。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有追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颜某觉得“好玩”而虐待儿童并拍照取乐,其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好玩”,也就是有一定的追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一个方面。

  关于本案的评价,还需说明两点:一是寻衅滋事罪是以“情节恶劣”为定罪要件,颜某随意殴打儿童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需要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为次数、后果及行为动机等主客观情节酌定裁量。这是决定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之一。

  另一方面,即便以寻衅滋事罪评价颜某的部分行为即随意殴打行为是可以的,但却无法全面评价她的所有虐童行为。

  照片中让小孩亲嘴、以胶带封嘴等行为就无法认定为“殴打”行为,因此不能把这类行为也作为寻衅滋事罪来评价。我们以刑法评价一种行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规定范围内的行为可以评价,绝对不能定罪处罚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意味着,以寻衅滋事罪评价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是可以的,但也是不充分的。

  法周刊:请您分析一下虐童事件中涉及到的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和虐待罪等罪名?

  邬明安: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对象受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虐童事件中揪住耳朵向上提、以胶带封嘴等行为的后果均达不到轻伤以上的要求,追究颜某的伤害行为难以适用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针对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本案行为人显然不具有此目的,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而且,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颜某虐童的照片中的确有侮辱性的行为,但是在被虐待的儿童及其家人没有主动提出告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颜某虐童的行为不宜以虐待罪问责。

  根据现行刑法,只有寻衅滋事罪较为恰当地适用于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但是,颜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定罪量刑,对她的一切评价还应当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

  我们用刑法评价颜某的虐童行为,不能仅仅根据网络上传播的照片和文字去片面地了解事件,而是需要仔细地调查、核实证据,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公正。

  立法建议:

  虐待罪亟须扩大适用范围

  法周刊:请问您对于将“虐待儿童罪”入刑的呼声有何看法?

  邬明安:现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只限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对于教师、保育员等家庭成员以外的负有监护、看管、照顾责任的人对儿童的虐待行为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依据现行刑法,对于颜某虐童行为的责任追究只能限于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内,而脱去孩子裤子拍照,让小孩亲嘴等行为无法追究其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严重虐待儿童的行为,确有通过完善刑法来加以规制的必要。

  近段时间来,舆论关注较多的是虐童行为,但是社会上少有人关注养老院里虐待老人、社会救助站里虐待智障、流浪人员的事件。

  事实上,虐待老人和智障、流浪人员的严重程度远高于幼师虐待儿童的行为,如何保障养老院中的老人和社会救助站中智障、流浪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他们不被相关工作人员虐待,这个问题也是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制的。

  由此,我认为,更为可行的办法不是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应当通过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只追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的责任,我认为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范围都应当扩大,虐待罪的适用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首先,适用对象应当扩大到家庭成员之外需要被监护、救助和看管的儿童、老人、流浪人员等,同时犯罪主体应扩大到家庭成员之外的对于儿童、老人、流浪人员等负有监护、救助和看管职责的人员,如幼儿园、养老院的保育人员和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等。

  儿童、老人和流浪人员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很少了解到他们的真实生存和生活情况,特别是老人和流浪人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的中国,老人平日生活在养老院中,子女工作繁忙难以照顾周全;社会救助站中的流浪人员很多失去了亲人,他们的生活情况甚少有人关心。关爱和照顾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将虐待罪适用范围扩大,符合社会大众对于将“虐待儿童罪”入刑的立法需求,同时也能起到监督和警示教育机构、养老院和社会救助站工作的作用。当刑法对于这些虐待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时,评价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不再只有职业道德评价和不充分的法律评价。

  如此一来,更多的教师、看护人员都能恪尽职守地完成本职工作,社会弱势群体将会得到更好的关爱和照顾。

  徐州律师整理介绍,源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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