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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给您介绍: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知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徐州律师解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如本案中QQ软件那样主要通过网络方式传播的软件,侵害软件修改权的司法认定不应仅局限于传统上对计算机程序或有关文档的比对,还应考虑到软件与互联网等网络环境的互动关系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呈现的新趋势。在法律适用上,本案未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关于“修改权”的定义仅理解为对源程序或目标程序静态的修改,而是综合考虑了修改的具体行为、手段与修改后的技术效果、功能等因素,将本案中的行为纳入软件著作权人修改权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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