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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讲解农民工工伤认定过程中遭遇的三大问题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4/22 17:07:54 点击量:

  本期讲解农民工工伤认定过程中遭遇的三大问题。

  相信大家都清楚,如今社会上,作为农民工的兄弟姐妹们,如果他们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请求申诉的难度有多大,又有多少真正的执法部门真心的为农民工朋友们援手。据报道,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为对自己的“尘肺病”进行职业病鉴定而历经曲折和磨难,悲愤无奈之下,不惜“开胸验肺”。这一走投无路之下的举动,集中暴露了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

  长期为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了一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报告共收集整理329件农民工工伤案件,涉及农民工344人。报告显示,工伤认定程序漫长、维权成本高、行政执法部门缺位等问题,成为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的“拦路虎”。

  第一大问题是“工伤认定平均耗时16个月”

  报告提出,维权程序漫长仍然是工伤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将工伤认定程序的3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约16.1个月。处理时间长,除了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外,还有可能因为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

  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没有劳动合同,也很少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当他们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其员工时,农民工必须先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证据不足,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使得工伤认定部门常常要求农民工先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在统计的329件案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6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的有11件,除此之外,其他案件当事人都可能被要求首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确认劳动关系就可能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3个阶段,这就造成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上耗费大量时间。

  第二大问题是维权成本高

  维权成本高,无疑会在农民工工伤认定伤口上再撒一把盐。

  本次调查统计的329件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有132件。“这是因为发生工伤后,为了得到及时的救治,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在调查中,近1/4的案件经调解得到的赔偿不足申请数额的50%。”

  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2006年10月,农民工张鑫在工地干活时被钢筋捆砸伤了脚踝,单位将其送到医院简单检查后发现脚踝骨折,医生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但单位负责人只花了600多元给张鑫脚踝处打了石膏。由于没有及时治疗,张鑫右脚的伤情越来越严重,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2008年5月,张鑫终于得到给予其8万元赔偿的终审判决。但一直到2008年12月底,张鑫仅仅拿到两万元的赔偿,而张鑫受伤的右腿因为没钱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已经落下终身残疾。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来私了和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成本高。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得以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第三大问题是行政执法部门缺位

  报告提出,对工伤农民工进行及时赔偿,司法途径的程序要求使其无论怎样简化,都不可能迅速解决。而要实现及时赔偿,必须依赖于有执法权、能否迅速做出反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但是,目前执法中却存在着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在工作站援助的工伤案件中,很少有农民工见到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工厂或工地进行劳动安全检查。监督者的缺位,导致农民工的生产安全没有保障,而且会让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安全保障可有可无。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程序是最复杂、最耗时的阶段。如果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作人员能迅速到现场进行调查,劳动关系以及该事故是否为工伤都比较容易确定。

  但目前的情况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查,调查的权力是选择性的,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愿意外出调查。这样就导致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确认劳动关系,并寻找证据证明事故为工伤。

  用人单位掌握着最直接的证据,劳动行政部门有调查权,与之相比,农民工却没有任何权利和资源可供利用。将举证责任推给农民工,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如何打开工伤认定方便之门

  结合正在审议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以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针对此种情况,报告建议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为农民工工伤维权打开方便之门。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在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执法权进行调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极大地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

  为简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报告建议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立即生效,农民工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对该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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