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因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9/18 8:11:08 点击量:

因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

  因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徐州律师介绍:石家庄仲委裁员会仲裁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价格上涨,卖方为追求更多收益,恶意毁约,被仲裁庭裁决单方毁约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房屋。

  房价上涨房主反悔:李先生为子女上学,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相中了王女士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房屋。

  2013年8月9日,李先生和王女士双方在房屋中介机构介绍下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王女士所有的某小区房屋,面积122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112万元,房屋定金20000元,中介费服务15000元,合同签认后的10日内,李先生支付50万元房屋首付款,剩余购房款30日内付清,王女士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全部定金,并向中介机构支付了中介服务费。

  2013年8月15日,李先生按合同约定,将房屋首付款打入中介机构指定的账户,但王女士忽然拒绝履行原合同,提出因该房屋为学区房,要求涨价10万元,否则解除合同。李先生拒绝后,王女士便不再接听他的电话。经李先生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王女士仍置之不理。无奈,李先生依据《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专家说案:单方毁约无效: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合同。李先生依据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王女士单方要求变更房屋总价款,否则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王女士应为拒绝交房承担违约责任。故仲裁庭裁决王女士继续履行房屋 买卖合同,依约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并依约支付违约金2500元。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介绍,因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类似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仅2013年1月至8月份,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此类案件16起。很多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看到房价涨幅巨大,便会在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反悔,并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交房或干脆对买房人置之不理。为此,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卖双方都要慎重考虑,合同一经签订,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681.html

上一篇:徐州律师提醒书写借条、欠条、收条应注意什么?
下一篇:徐州律师介绍合理填写保单杜绝保险合同纠纷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