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徐州律师介绍《刑法》中对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设定的罪名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9/26 8:36:15 点击量:

徐州律师介绍《刑法》中对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设定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针对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将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量刑情节或特殊犯罪行为方式的涉及到两个条款:一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要从重处罚;二是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684.html

上一篇:身负三宗重罪,凶手兼抢劫、强奸、杀害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下一篇:[刑事辩护]90后少女杀死“性侵大叔”是否正当防卫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