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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介绍《刑法》中对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设定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针对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将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量刑情节或特殊犯罪行为方式的涉及到两个条款:一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要从重处罚;二是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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