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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借款合同中可否将借款利息提前扣除?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12/2 8:35:46 点击量:

[案例分析]借款合同中可否将借款利息提前扣除?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5日,王某某因个体经营需要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徐州律师介绍,合同约定:王某某向某公司借人民币45万元,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1年。如延迟还款,除按合同计算利息外,每日按迟延还款的1‰计算罚息。当日,某公司扣除借款利息后,付给王某某人民币36万元。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只归还了借款中的20万元。后经多次催收,王某某均未能够向某公司还款。2011年10月1日,某公司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剩余欠款25万元及迟延还款的利息及罚息。开庭后,王某某积极进行抗辩,认为由于某公司只向其放款36万元而非借款合同约定的45万元,因此其实际借款数额应为36万元。

  二、律师点评

  (一)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所谓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贷款人的不同,通常将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即借款的主体不是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间是不允许相互借贷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可以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借贷是公司借钱给公民,应属民间借贷合同。另,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并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且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其他规定,该合同为有效的合同。

  (二)某公司在借款中首先扣除借款利息是法律禁止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依据该规定,本案中某公司实际借款应认定为36万元而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45万元,并应按照36万元计算借款利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兆辉)

  三、启示

  目前,受经济形势不乐观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困难。为解决资金需求问题,不少企业不得不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民间借贷也变得较为普遍。但目前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预扣利息就是其中之一,预扣利息为贷款人的利息收取提供了保障,却直接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危害了社会的金融秩序。

  另外,徐州律师整理介绍,民间借贷还存在借款人资信差,借款后“玩失踪”逃债;在贷款人的要求下,借款人选择不正规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民间借贷的利息过高等问题。从而导致或贷款人难以收回贷款或借款人“出虎口(贷款人)进狼嘴(担保公司)”等问题。因此,无论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均要谨慎的选择民间借贷,规避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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