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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报道]之草判错关12年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12/26 8:31:34 点击量:

[冤案报道]之草判错关12年

  [案件回顾]徐州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讲解: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1年8月2日的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当天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郭小红的家人四处寻找无果于当晚报警。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为遭他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过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日将35岁的农民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认为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而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但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而是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而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个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写在一张“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签纸上,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保证书落款处还有一名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签名。

  对此,平顶山中院承认这一保证书在判决前,已经归入卷宗。该法院在“死刑保证书”被曝光后发表声明称,网上微博公布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出提高审级的要求和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意见,是被害人亲属单方面的诉求,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将该“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然而,虽然称“死刑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单方诉求,但是平顶山中院却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对案件作出了迥然不同的判决――判决死刑。

  当时此案件在平顶山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怀亮在法庭上翻供,称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时警察将他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而且他所说的情节,全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所讲述的。

  对此,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并于2004年8月31日,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便被搁置。

  李怀亮律师直指刑讯逼供6名民警出庭阐述,律师:现场发现第三血型,针对律师的三点疑问,法院竟然含糊不清的回答了。厉害的说。

  法官宣读判决书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指控李怀亮犯罪的五组证据,经查其中的现场勘察记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的是被害人郭小红的身份及现场位置及死亡原因。而证人杜玉花、郭松章、李全成等证人证言仅仅证实了李怀亮案发当时也在挖蝉蛹,而公诉机关提供的包括拖鞋、裤头、矿灯等物证只能证明是郭小红的,与李怀亮犯罪没有关系。而李怀亮虽然做过有罪供述,但其后又翻供,而且其有罪供述在很多重要环节上前后不一,与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等也存在矛盾,因此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当法官说到此处时,由于听出了判决的走向,好不容易才安静下来的杜玉花突然大哭了起来,声音盖过了法官判决的声音,但她的行为并未被制止。在杜玉花的大哭声中,法官继续宣读着判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15万元赔偿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不解]十二年了,这些事情本应该就很清楚的,却一直模棱两可的继续了十二年,一个男人的青春,一个家庭的灾难,一个社会的镜像。很是发人深思,公正廉明,不这样做就能死吗?明辨是非,不这样做你就能死吗?人民的力量是很伟大的,不管你用什么方式,即使是秦朝年代,不也能反映人民的力量吗?徐州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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