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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较好判断,关键在于界定意外伤害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分析可知,甲受伤确因工作原因,因为甲被打是因没修乙的机器,而没修机器的原因是遵照了车间主任的指示,这不同于生活琐事、情感等个人原因,从本质上看就是工作原因。第二,如何界定“厮打”?从情理上说,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攻击,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通过还击的方式进行必要的防卫,以至于双方扭打或搂抱在一起,一般人都会认为是“厮打”,但最主要的是明确这种“厮打”是不是斗殴?如属斗殴,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只有乙受到了刑罚,这是最权威的裁判,说明甲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见“谁先打谁,谁先动手”在工伤认定中非常重要。第三,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对甲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之一是“甲违反了劳动纪律”,事实上这并非理由,因为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工伤成立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是不是违反工厂纪律不是判断工伤构成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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