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李想博客李想博客

动态监督保障律师会见权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9 9:15:51 点击量:

动态监督保障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权在监所检察环节获得充分保障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监督、保障监管场所律师会见权? 

  存在的问题 

  执法观念存在偏差,监督意识不强。有的监所检察人员没有平等看待律师与侦查人员,把自己定位在为侦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服务上,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敷衍塞责,不积极沟通解决等。 

  监督缺乏强制力,难以保障律师会见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监督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程序、权限和有效手段,导致有些检察意见或建议得不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律师会见权无从保障。 

  缺失事前监督,无具体监督规定。驻所检察室对律师的会见及保障情况难以在事前获悉。检察监督无具体规定,使得监督带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达不到有效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目的。 

  缺乏沟通交流。实践中由于对律师会见权的认识不到位,导致有的监所检察人员不愿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律师的沟通交流,为律师会见提供较好的保障。 

  保障律师会见权 

  监所检察部门应注重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探索创新,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监管场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转变执法观念,增强监督意识。监所检察人员应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确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提升监所检察的执法公信力。 

  加强检察监督,构建事前、事后、事中监督体系。 

  加强事前监督,建立律师会见申请抄送和同步监督制度。要求律师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的同时,将申请副本抄送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副本后,要及时启动事前监督程序,对看守所的保障情况进行同步监督:一是监督看守所是否按规定批准律师会见;二是监督看守所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批准会见;三是监督看守所不批准会见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四是当律师会见与侦查人员提讯发生冲突时,监督看守所是否合理安排律师会见;五是监督看守所是否对异地律师简化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使其尽快会见当事人。 

  加强事中监督,对律师会见实行动态监督。一是监督看守所是否提供专门的律师会见场所;二是监督看守所是否允许干警在场监听或打开监听设备监听;三是监督看守所是否加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四是监督看守所是否建立律师会见登记制度。 

  加强事后监督,及时听取律师意见。接受律师的申诉、控告,及时审查办理;制作律师会见权利保障情况表,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及时填写;不定期到律师事务所征集意见;对律师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及时监督纠正;将律师会见保障情况适时通报相关部门。 

  强化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与支持。监所检察部门、监管场所负有保障律师会见权实现的法定职责,因此检察人员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与监管场所、律师的沟通联系,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使其自觉将履职情况置于检察监督之下,主动积极通报会见情况。 

  加强检务督查,建立激励机制。由于驻所检察室设置在监管场所,有的驻所检察人员工作较为懈怠。为此,应进一步加强检务督查工作,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

  原标题《动态监督保障律师会见权》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882.html

上一篇:江苏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年均增长率全国第一
下一篇: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将不再被看守所监听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