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刑诉法实施修改后的重要任务进一步保障人权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12 8:30:47 点击量:

刑诉法实施修改后的重要任务进一步保障人权

  “一起错案对办案人来说可能只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因此,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切实保障群众的申诉权利,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日前对记者表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生效实施后,全国检察机关按照“公正、公开、公信”的要求,依法办理群众刑事申诉案件,深入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一步保障了人权。

  依法监督纠正冤错案件

招供不能作为立案证据

  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最终,付某被法院改判无罪。

  据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处处长周虹介绍,2004年,深圳市民付某因毁坏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被送往看守所途中,他在车上挣扎时踹坏车窗玻璃,因此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付某刑满后多次上访。2012年,广东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复查,并6次赴深圳调查,获取了关键证据。2013年,该院认定付某原罪名不成立,并书面指令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抗诉。后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宝安区法院再审此案。

  “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依据刑事诉讼规则,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再审出庭工作,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申诉检察官出庭前要做好全案证据复核、新证据调取、讯问申诉人、询问办案人、查阅原始卷宗等工作,以查明案件是否存在错误。2013年,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均加强了此项工作,包括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件再审、安徽于某蒙冤17年案再审,均由申诉部门检察官出庭。

  据悉,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1.1万余件,同比上升30%以上;提出抗诉近90件;法院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近60件,根据检察建议而再审改判的260余件。浙江、安徽、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

  让正义“看得见”

  今年1月,福建省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示证”。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多名被告人中有一人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被害人家属对此不认同,在2013年向福建省检察院申诉。

  “考虑到申诉人质疑证据问题,我们决定"公开示证"。”福建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陈瑜介绍,当天,检察机关当着申诉人、代理律师的面,公开展示了能证明案发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漫游通话记录”等证据。公开示证后,申诉人没有再提出异议。

  “通过公开示证、听证、答复等方式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增强了办案透明度,通过"看得见"的正义,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不服自身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力度,并着力推行公开审查。

  据悉,2013年8月,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推进会,专门就推进公开审查作出部署。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7461件,同比上升约37%,其中,开展公开审查案件达2237件,是2012年公开审查总数的8倍多。

  积极救助刑事被害人

  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残疾刑事被害人何某领到了救助金。2013年9月,何某因撕毁校园家教广告而与柏某发生冲突,被打成轻伤。该案被报请玄武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控申检察部门同时开展了被害人救助工作。

  据江苏省检察院控申检察处处长刘加云介绍,2013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3077人,同比上升144%。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案结事了,增强执法亲和力和公信力,是修改后刑诉法蕴含的深层次理念。”在2013年9月召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推进会上,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说。

  据统计,2013年1月到11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被害人救助12646人,同比上升61.7%;发放金额6350万元,同比上升11.7%。

  文章原标题《在刑事申诉检察中进一步保障人权》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893.html

上一篇:刑事立案的定义以及立案所需条件
下一篇:为促进电视购物规范化郑州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