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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亮点解读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9/13 7:08:24 点击量: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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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同时对工伤行政案件审理进行了规范。

  亮点一

  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责任主体须担责

  《规定》明确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律师解读——工程违法转包,用工单位要承担职工伤亡保险责任

  以工伤事故较为高发的建筑工程领域为例,如果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后将该工程基建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聘请的工人因工发生伤亡,某建筑工程

  公司将承担职工的伤亡保险责任。

  亮点二“合理”是工伤认定关键词

  《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比如,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特别是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争议颇多的老大难问题。《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解读——下班顺道买菜也算“合理”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合理’二字,应该宽泛地理解,即具有正当性。”滕德强律师提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段,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在正常下班以后加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

  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举例说,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或者是接孩子放学,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亮点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认定

  发生意外后,勘验事故原因往往延误了工伤认定时间,导致受伤职工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对此,《规定》提出,在认定“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上述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具体事实做出认定的,法院应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但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依据为意见。

  律师解读——直接认定工伤确保及时救治

  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为例,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配,要先由交管部门认定,实践当中有权机关短期内没有做出认定,或者说难以做出认定,受伤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就受到影响。《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机关可以根据现

  有的证据或者是经过其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是否为工伤加以认定,不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并非权威性结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要进行审查,然后确定工伤认定的效力。

  亮点四

  遭第三人侵害也能享受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读——受侵害职工可任选救济方式可享受医疗费外的双重赔偿

  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为例,受伤职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侵权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受害职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也不能以受伤职工已获得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发生此类事故,受伤职工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一种或两种救济方式,在赔偿款项上,除医疗费外,可以享受双

  重赔偿。

  亮点五

  被耽误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工伤认定前已确认劳动关系的中止行政案件审理

  《规定》明确了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五种特殊情形,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此外,《规定》还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

  律师解读——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不计入申请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要求受伤职工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确定劳动关系,而仲裁、诉讼耽误的时间比较长,导致受伤职工拿到确立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已超过一年,《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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