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李想博客李想博客

浙江四部门联合出台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9 9:24:48 点击量:

浙江四部门联合出台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这是继《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关于积极开展庭前会议工作的通知》后,浙江省政法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又一项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制定依据,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发挥律师重要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出发,结合浙江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而成。《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明确了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得阻碍和限制辩护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发言权的责任;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落实和保障的监督责任;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维权、查处的责任,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会见与通信、阅卷、调查取证、参与辩护、申诉控告等执业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化和落实,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人员代为联系辩护律师制度、实习律师参与办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查阅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重要刑事程序告知律师制度等上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或缺乏操作细则的情形,以制度的形式进行完善,从而使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省司法厅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实施,既是浙江政法部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一项实效工作,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原标题《浙江四部门联合出台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885.html

上一篇:如皋律师走进建筑企业宣讲法制课
下一篇:台湾知名律师许文彬回忆录新书发表会期待两岸领导人“习马会”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