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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和林小姐于2012年结婚。婚后不久,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在一次争吵后,陈先生表示改过,并向林小姐出具一份《协议书》称,双方离婚后,林小姐得到陈先生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等)。但之后双方感情仍无起色。去年2月,林小姐起诉请求离婚,男方的房产、电器家具及小汽车全归女方所有。
陈先生辩称,《协议书》仅仅是双方之间的情谊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没有拘束力。
判:赠与前可撤销
法院认为,《协议书》实质是赠与行为,在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情况下,陈先生有撤销的权利。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并驳回林小姐获得陈先生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法院可按照合同法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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