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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10年以上,企业或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3/25 8:30:55 点击量:

用工10年以上,企业或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年3月1日,在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了20年的临时工陈勇默默地离开了单位。没有任何人惜别送行,也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最重要的是没有养老保险,现在退休了,我和患病的老伴晚年生活很难保障……”3月23日上午,头发花白的陈勇说起此事禁不住泪流满面。

  20年临时工退休无保障

  陈勇现住在榆中县城关镇杨家庄村。原来是榆中县城居民,后来由于县城发展和自身生活困难,他所居住的上城巷居民都被动员疏散到农村,后又迁至城关公社杨家庄大队。搬迁后地皮归城关大队集体所有,1982年被榆中县粮食局征用。1994年,榆中县委县政府考虑到陈勇的生活困难,协调安排他到原榆中县建设局(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务工至今。就这样,20多年来,他一直在该局负责的金牛广场等处从事绿化灌溉和管护工作。

  今年3月1日,到了60岁的退休年龄,陈勇默默地离开了工作了20多年的岗位。然而,由于单位一直没有购买“三金”,所以“退休”后,他的晚年生活没有任何的保障,不但没有养老保险,临走时单位也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失去生活来源的陈勇整日愁眉苦脸,妻子也以泪洗面。他告诉记者,退休后一直在奔走此事。

  单位答复:公益性岗位无退休待遇

  为了“三金”及工资待遇问题,陈勇这两年已经多次找过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4日,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陈勇反映问题的答复称:“按照县城管理现状,我局目前负责金牛广场、中心广场、健身广场和金牛山生态园、南河公园以及环城西路的卫生保洁和管护工作,工作人员都是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由我局临时聘用的,工资支出全部是财政垫付的城市维护费,目前我局聘用的47人每人每月都发放710元的基本工资,也没有购买‘三金’。陈勇系我局临时工之一,在金牛山生态园从事灌溉和管护工作,月基本工资710元,没有购买‘三金’,因为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来源是县财政核拨的城维费,我局没有增发工资的资金来源,只能按每月710元的标准发放,如果聘用人还想提高工资报酬和购买‘三金’,那基本是不可能的。因此,为妥善解决信访人员的生活问题,我们建议请城关镇调查了解看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如符合给予低保照顾,二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自谋出路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2014年3月13日,对于陈勇请求的退休补助照顾问题,住建局做出书面答复,称陈勇属于公益性岗位临时工,陈勇既没有与城建局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县政府安排上班的任何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陈勇的情况不能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待遇,住建局经费紧张也无法给予照顾。为此建议通过申请农村低保和民政救济的方式解决家庭困难。

  3月23日晚, 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到住建局窦局长核实时,他告诉记者,确有此事,陈勇虽然干了二十年,但根据相关劳动法及单位财力,无法给予退休待遇及补偿,对于其问题将继续为本人做工作。

  律师称单位应补缴养老保险

  3月23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陈勇的同事魏女士等人,他们告诉记者,陈勇工作认真敬业。陈勇为“三金”及退休之事一直奔波,但一直没有结果,虽然感到很失望,但在当今难就业的现实下,他们还是很珍惜目前的这份工作。“找也白找,反正我们是临时工嘛!”据了解,至今他们40多名“临时工”都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购买“三金”的消息。同事们也希望陈勇能跑出个结果,以消除他们对未来的忧虑。

  对于陈勇反映的问题,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贵明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陈勇可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其劳动关系,然后走司法程序。

  白律师认为,实际上,陈勇与榆中县住建局的劳动事实已经成立。对于住建局所称的“临时工”在现行《劳动法》情况下已不再成立;用工10年以上,企业或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连续工作20多年而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错方在单位;当事人无过错。单位应该为陈勇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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