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热点新闻

4公里收费24元律师上诉被驳回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5/16 8:06:29 点击量:

  律师状告宣天一级公路“天价收费公益诉讼案”,历经半年,昨日尘埃落定:驳回诉请。9分钟往返板桥收费站,4公里却缴费24元,律师朱智认为不合理,将曲靖公路公司告到法院。曲靖中院终审认为,宣天公路的收费是政府定价,通过1次缴费12元,两次24元,符合规定。

  回放:律师告“天价收费”不合理

  2013年10月14日11时33分,朱智驾驶云A牌照轿车,从宣威市驶出,经宣威市板桥镇收费站进入宣(宣威)天(天生桥)一级公路,缴费12元。行驶约2公里后下入板桥镇。大约9分钟后,原告又从板桥镇驶出,经板桥收费站进入宣威市,再次缴费12元。

  朱智表示,板桥收费站到板桥镇往返距离仅4公里左右,却缴费2次,合计24元,每公里约缴费6元。原告认为被告的收费行为有失公平,将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曲靖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通行费人民币20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曲靖公路公司依照省政府批复和曲靖市政府公告,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相关计价标准已向社会公示,对所有过往车辆均具有约束力。宣天一级公路设立收费站是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批准的,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朱智属于自愿接受服务,单车单次驾车途经该处,不属于包交和免征车辆通行费的情况,应按一类车每车每次12元交费。故法院一审驳回朱智的诉讼请求。

  二审:收费与政府定价一致

  曲靖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此案诉争的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此合同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的,而系政府定价。我国《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因此,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通行费用纠纷,作为一个民事案件,应当审查曲靖公路公司是否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服务费用。

  又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费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在宣天公路K19+010M板桥处设置板桥主道收费站;各类车辆通行过板桥主道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一类车即1吨以下货车,10座及以下客车为12元。

  本案中,朱智驾驶车辆先后两次通过板桥收费站,每次缴费12元,曲靖公路公司收取的通行费与政府定价一致,并未超过政府制定的服务价格收费,因此,不存在退还多收的通行费的情形,其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曲靖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声音

  “能受理并公审已是进步”

  “其实结果早在预料之中。”昨日,拿到终审判决书的朱智说,法院回避了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判决书中只写道:“对上诉人朱智提出的通行费的标准如何确定、收费站如何设置以及是否合理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朱智认为,二审法院还回避了自己是否自愿驶入宣天公路接受服务的事实。

  不过朱智也认为,麒麟区、曲靖市两级法院能受理此案并公开审理,已是司法的一大进步。“我追求的不是赢官司,而是想让人们重视公益和法治的精神。此案得到媒体的关注和大众的支持,目的已经达到了。”他说。

  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181.html

上一篇:我国军队律师制度对我军探索和运用法治方式治理部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下一篇:通报5起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案件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