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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结婚14年的表兄妹婚姻无效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6/6 8:06:34 点击量:

法院判结婚14年的表兄妹婚姻无效

  申请人张某(化名)申请与被申请人戴某(化名)婚姻无效,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戴某系亲表兄妹,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6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我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的父亲系亲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双方自1995年开始恋爱,1996年开始同居,于1996年12月31日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既未对其双方关系进行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未向登记机关陈述。婚后生育两女一子。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应为无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只要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戴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所禁止的近亲属之间的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婚姻,法院遂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戴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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