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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讲解自残造成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6/8 7:41:31 点击量:

徐州律师讲解自残造成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单华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某知名酒楼已担任了多年面点师的工作。2013年6月的一天,单华在使用酒楼的压面机制作做点心的面坯时,右手被压面机搅入后扯拔不出。同事们赶紧关闭电源,单华的右手掌已被机器压得血肉模糊,到医院缝针之外,还需要做植皮手术。事后单华认为这次伤害应算工伤,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黄浦区人保局经调查后却作出了让他失望的不予认定决定。

  单华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而被告黄浦人保局辩称其经过审看事故视频并作多方调查,原告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其受伤是人为故意造成的。单位调查时原告承认了想回老家照顾摔伤的母亲,又不想因请假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故意制造了事故。酒楼也认为观看事发视频可以发现原告是将手直接插入压面机中受伤的,与其正常压面操作时的动作有明显区别。之前原告还曾背身靠近压面机左右张望,并用手调整压面机缝隙。经单位给原告观看视频后,原告才承认是故意调松压面机螺丝,试图制造小事故享受病假,不想造成了较严重的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浦人保局的辩称意见有多份证据相互佐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一庭鲍浩法官在阐释判决理由时认为:视频资料所反映的事发当时的情况客观真实,原告对其中明显违反压面工作操作程序和常理的动作不能作出符合情理的解释。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经过调查,认定原告所受伤害系人为故意造成,有事故发生当时的视频资料、用以对比的正常操作压面机的视频、原告事发前曾要求回家照顾母亲的辞职申请、第三人有关人为制造事故的自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原告系故意将右手伸入压面机自残的事实。原告关于事故是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的意见,与客观的案发当时视频及其本人的自认等相矛盾,法庭不予采纳。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职工自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原告系故意人为制造事故自残,应自负其责,又岂能认定工伤。法院据此依法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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