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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跨省为受伤农民工维权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5/27 8:17:40 点击量:

律师跨省为受伤农民工维权

  45岁的大同农民工老杜在内蒙古受雇施工期间受伤,他诉至法院维权时,其受雇身份却被认定为承包人,并被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奈,老杜来到省城求助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两位援助律师多次赶赴内蒙古调解、打官司,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下,案件峰回路转。日前,杜某已拿到了全部12万余元的赔款。

    维权败诉

    2011年5月底,大同农民工老杜受内蒙古人张某的雇佣,到张某承包的乌兰察布市“万博文苑”工程干木工活。同年6月9日上午10时许,受张某安排,老杜在做木工活时,脚踩在一根没有上扣的活钢管上,从二楼坠落,并因腰椎骨折住院治疗。老杜住院期间,张某支付了一万余元医药费后便不再过问。老杜出院后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便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起诉。法院认可了张某提供的《木工分包协议》,认为杜某与其他8名木工为工程承包人,杜某应承担60%的责任,其余8人承担40%的责任,张某适当补偿杜某3万元、张某挂靠的内蒙古某工程公司无责。老杜不服判决,向乌兰察布市中院提起上诉,并来到太原求助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峰回路转

    工作站的冯峥、闫艳军两位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和证据资料后,认为张某、内蒙古某工程公司与杜某是雇佣关系,张某在一审时拿出的用以证明与杜某是工程分包关系的证据并不成立,因为协议只有其他木工签字,并没有杜某的签名。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雇员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蒙古的这家工程公司明知张某没有相应资质,还将工程发包给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位律师多次赶赴乌兰察布市积极和二审法院法官沟通,并提交代理意见,法官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拿到赔款

    法院在重审时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杜某未采取安全措施,有一定责任,但其雇主张某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70%责任,张某挂靠的内蒙古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张某和内蒙古某工程公司连带向杜某赔偿12万余元。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两位律师又出庭为杜某提供援助,二审法院又采纳了他们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杜某已拿到了全部12万余元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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