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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中,经常有夫妻两人合开公司的情形,往往夫妻两人一人为董事长,一人为总经理,甚至还有妻子在家做全职太太,不参与公司中管理,但拥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案情:
彭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出资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股权彭某某占49%,梁某某占51%。后梁某某在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转让。彭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一怒将梁某某告上法庭。
这种“夫妻公司” 的财产关系有何特殊之处?其资产如何处理?梁某某私自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如何判决?
[裁判要旨]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3、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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