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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与挂单僧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7/23 6:03:24 点击量: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现实生活中,寺庙与挂单和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僧人石某起诉寺庙,要求支付拖欠4个月的薪资。

  法院认为:

  ①寺庙作为佛教场所,接受僧人挂单,系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石某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牒至寺庙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法律关系。

  ②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政策,寺庙按“利和同均”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生活费用,属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范畴,故本案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判决驳回石某起诉。

  实务要点:寺庙与挂单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雇佣、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依劳务关系起诉寺庙支付拖欠工资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石某与某寺庙劳务合同纠纷案”,见《石财权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劳务合同纠纷案》,载自《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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