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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8/28 2:22:26 点击量:

  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情:

  沈某某与安某某进行二手房房屋交易,双方通过网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沈某某反悔主张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安某某则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当事人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标的物,则应当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实务详解: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某某与安某某进行了确认。双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沈某某还履行了部分附随义务,向安某某交付了房屋电卡及供暖合同。沈某某虽然提供了双方往来的电话信息,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协商房款的过程,但该协商过程是在双方已经明确了房款数额后,沈某某就已经明确的房款数额反悔而再次协商的过程。双方在往来信息中并未就新的房款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沈某某以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为由,拒绝与安某某签署书面合同,沈某某的相关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沈某某要求安某某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安某某要求按照网签确定的房款数额履行协议予以确认。安某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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