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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办理名誉权和诽谤案件的要点及法律适用指引(干货,可操作性强)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11/14 2:18:23 点击量:

  名誉权案件非常重要,往往一起名誉权纠纷会迅速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些影视明星、社会名流比较重视,因为这与他们的成就、荣誉、切身利益密不可分;同时名誉权案件也是企业之间解决不正当竞争、商标纠纷、区域销售的法律手段,比较有名气的有我们西安某公司认为对方一句广告用语所隐射的对象就是它,于是通过名誉权诉讼取得胜诉,同时也限制了对方继续销售,这种法律运作可谓是一举两得。在知识分子界,我代理过丁祖诒教授诉方舟子及新语丝名誉权纠纷、肖传国教授诉方舟子和新语丝名誉权纠纷、著名艺术家王西京先生名誉权纠纷等等名人大家案件。这些名人大家,他们的成绩和成就非一日之功夫。

  例如丁祖诒教授创办的西安翻译学院,开创了中国民办教育现在的良好局面,办学三十年来培养了近二十万学子。因此上他的每一次名誉权之诉,其实都是在维护当时萌芽状态的中国民办教育。再例如肖传国教授与方舟子的名誉权纠纷,这个案件是肖教授对肖氏反射弧这一医学成就的保护。肖氏反射弧我本人亲自参观过,在术后确实解决了一些人小便无法控制的问题。当时医学界以及社会上有一些正常的质疑,这很正常。但是方舟子及新语丝网站对肖教授各种诋毁,对于超出正常评论和恶意诋毁的方舟子、新语丝网站,肖教授采用了名誉权诉讼,让社会和公众对这一医学成绩有一个公开的认识。再比如知名画家王西京,他在画室埋头作画,外面就有人对他流言蜚语,搞得他莫名其妙于是不得不四处解释。后来他找到我谈了他的委屈,我们认为这是对他名誉权的侵犯,于是发律师声明帮他维权。之后就安静了下来,现在他是陕西省文联主席。以上这些都是一些典型或知名人士的名誉权维权介绍,在下面的讲座中,我会一一找到案例分解适用。

  下来借着目前网络和纸媒体(传统媒体)涉及的名誉权和诽谤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我结合我办理的十余起名誉权及诽谤案件,来谈一下办理名誉权和诽谤案件的要点及法律适用。

  一、名誉权和诽谤案件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

  (一)民事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和要素的是名誉权纠纷。

  (二)刑事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具备以上条件和要素的是诽谤案件。

  二、按照诉讼类型,名誉权纠纷和诽谤案件可划分为民事起诉、自诉、提起公诉

  (一)民事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法释[1998]26号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据以上规定,被侵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依诉讼主体不同又可以划分为自诉、提起公诉。

  1.自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上述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2、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依照上述规定,公诉机关可以对上述案件提起公诉。

  三、法律种类

  (一)民事类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一百四十条。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26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

  (二)刑事类法律

  1、《刑法》第九十八条、二百四十六条。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5、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四、证据类型 

  证据依据诉讼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体证据、管辖证据、侵权证据、结果证据、后果证据以及赔偿证据。

  (一)主体证据

  侵权(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自然人又可以分为一般自然人和职业媒体人。自然人,就是你、我、他,此处不再赘述;职业媒体人,一般指从事与报刊、电视台、电台、新媒体(网络媒体)等有关职业的人,这些媒体人和律师一样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但是群体中个别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夸大或者虚构事实来吸引读者眼球,这样往往会将自己置于名誉权纠纷之中。

  法人在实务中常见到的有传统纸媒、计算机网络平台以及普通公司。在此处需要稍作强调,搜狐、网易以及新浪等网络媒体是公司,并不是一般人认为的新闻单位。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主体,只要宣扬有损自然人或者法人名誉或者虚构事实诽谤他人,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主体。

  (二)管辖证据

  1、一般公民,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确定管辖,即按照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实务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为原告住所地,而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早在1993年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往往根据原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2、传统纸媒,一般根据其发行范围和传播范围来确定管辖,这个在实务中也是很好处理的。纸媒有个好处就是其需要载体才能传播,那我们就看它是否在当地有发行和订阅。实务中往往就需要我们去当地邮政局查看邮政局订阅单,看看该纸媒是否提供订阅,如果有订阅,那就需要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供邮政部门报刊发行信息,以证明该报刊在原告住所地有发行。

  3、网络媒体,一般根据其发行范围来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般要在被侵权人住所地能打开该网页的相关侵权部分,并在当地公证处进行网络公证(页面公证)。例如我们起诉方舟子和新语丝网站名誉侵权的时候,虽然新语丝网站服务器在境外设置,但是在境内各地都可以通过镜像点来打开该网站,那么取证就很简单了。

  (三)侵权证据

  侵权证据主要包括文章内容、事实内容以及评价内容。不管是一般名誉权侵权还是传统纸媒亦或是网络媒体名誉权侵权,绝大多数不可能通篇失实或诋毁,那么我们就需要在整篇文章中找出相关内容,并以之与客观事实存在来相互对比,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至于评价内容,是指社会大众对于侵权主体的不符合事实的坏的评价,拿网络媒体侵权来说,文章下面的评论就可以作为评价内容来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例如凤凰周刊发文称西安翻译学院数万学子,但是却只有一个小操场,四个篮球架;于是我们就取证,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不仅有室内体育场,有丰裕操场可以踢球,来证明凤凰周刊侵权事实,这样就一目了然了。

  (四)结果证据

  结果证据主要包括:1、对当事人影响的范围和大小;2、传播范围;3、被告级别量;4、热点程度(点击量)。  

  对当事人影响的范围和大小,我结合前段时间王宝强离婚事件来给大家举个例子(当然谁对谁错暂不下定论)。当时我在加拿大访问,王宝强离婚声明发布的第二天,友人BenBen就问我相关情况,这个影响范围已经很大了,就连国外友人都知道了;当时网络上对马蓉是一片骂声,马蓉电话关机,微博停更,更有小道消息称其几乎是面蒙出行,这个就能说明对当事人的影响的大小。王宝强事件传播范围够大,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都有。社会上大大小小的媒体,大的比如人民日报、各省省报、各市日报,小的比如各地一些小范围内发行的报纸都有相关报道,这个传播范围就很大了。

  再说被告级别量,如果被告是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各省省报、各市日报等,这个级别量就足够大了;话又说回来,一些小报,比如一些宣传治疗疾病的小报纸,其级别量就不大了。被告级别量小,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就小,就算诉到法院,也未必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热点程度(点击量)不仅和影响范围及其大小有关系,而且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这点大家要重视再重视。点击量大,这和对当事人的影响范围、大小以及传播范围的大小有关系之外,还对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在办理名誉权和诽谤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民事和刑事的界限。

  (五)后果证据

  后果证据主要分为民事后果证据和刑事后果证据。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作为律师,一定要注意后果证据,而且对于后果证据的取证一定要全面,主要是要有空间跨度和时间跨度,否则难以证明造成的严重后果。至于刑事后果,《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对此已经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

  (六)赔偿证据

  赔偿证据主要有:1、自然人看病、差旅等费用;2、自然人和法人消除影响的花费;3、法人的经营因此受到的损失;4、法人生产因此受到的损失;5、精神抚慰金。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是不可以的。还有一点要稍微提醒一下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和诉讼费挂钩;因为各地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不一,所以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不能随意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要求。

  五、执行方式

  关于名誉权和诽谤案件的执行,一般分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和刑事执行。

  (一)自觉履行

  1、一般自觉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作出如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须经法院审查的自觉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作出如下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此处指2013年《民事诉讼法》,此处我已经对照新法,并找到对应的法条,原来表述不是这样的)第六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执行

  至于刑事执行,主要看《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于诽谤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涉及到的执行属于刑事执行范围,主要由国家机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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