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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文要求严格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23/1/5 16:46:51 点击量:

  监管动态

  1.最高院: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加强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运用,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意见》提出,要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为广大市场主体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供给侧对消费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意见》明确,要加强文化创意产品著作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助推优质文化资源开发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增加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更多信息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个案例,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内容涵盖“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销售、窃取使用企业高价值技术秘密、直播带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等类型,体现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与成效,彰显了广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从严惩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更多信息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3. 国知局发布《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持续扩大,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持续增强,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支撑创新发展作用进一步显现。

  更多信息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众号:

  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支撑创新作用进一步显现

  4.国知局发布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确定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加快探索商标品牌促进区域和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总结推广各类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建设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集遴选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614号),经有关单位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108个案例为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案例内容将陆续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布和推介。

  更多信息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30/art_75_181157.html

  5.国知局、医保局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防范侵权行为发生的要求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

  更多信息详见“知产财经”公众号:

  国知局、医保局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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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热点

  1.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法院:侵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权案。该案中,原告罗某认为被告运营的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时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在首次登录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路径,属于强制收集,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2.网易云音乐与快手达成框架合作

  近期,网易云音乐宣布与快手达成框架合作,双方在版权合作、歌曲推广、音乐人共建等领域深度联动。据报道,此次合作中,快手音乐将接入网易云音乐旗下的版权服务平台“云村交易所”,网易云音乐也将入驻快手“音乐公司宣发后台”,实现双方资源互享。 除快手主产品外,快手旗下的专业视频编辑工具“快影”、手机 K 歌软件“回森”、多功能拍摄软件“一甜相机”等应用产品也将支持用户使用网易云音乐授权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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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版权案例:二审改判不侵权!北京知产法院:关于法人作品认定需要考量的因素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京0191民初28377号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4496号

  裁判要旨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是对特殊作品权利归属作出的法律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应当满足以下法律要件:(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主持创作,从创作的提出、作品内容、人员和创作进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等各个方面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主持。(2)作品的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应当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个人在创作过程中自由表达的空间有限。(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2、法人作品的认定,除考虑上述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司法惯例和社会共识,根据作品的不同领域,确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三个领域内,科学领域的科学作品,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其创作完成更多体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创作意志,个人创作表达空间有限。文学领域的文字作品如集中体现了国家机关的集体意志,由国家机关以其名义对外发布,并由国家机关承担作品发布使用的责任,应当认定为法人作品。艺术领域的作品,其作品内容对于实际创作者主观思想和个性表达的体现最为突出,不宜仅仅根据作品署名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认定该作品为法人作品。(文章来源:知产观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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