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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纠纷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4/20 10:49:18 点击量:

  今天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纠纷。徐州律师理解的医疗纠纷是医患之间纠纷的一种,它是医患关系的双方针对医疗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它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识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医疗纠纷的特点也应符合这三个方面:

  第一、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医疗纠纷,若院方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患者的名义请求赔偿。

  第二、纠纷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医疗纠纷一般都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留下了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患者认为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所谓不良后果,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轻者可出现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严重的可致病人死亡或残疾。对医疗纠纷的后果,由于是显而易见的,医患双方一般多无异议。而对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则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由于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使疾病的发展也变化莫测。就目前的医学科学水平,有些疾病的不良后果是其产生发展的自然转归,是医护人员所不能避免的;当然,由于医护人员的责任心问题、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缺陷,也可以使病人出现不良后果。

  第三、纠纷必须与诊疗护理工作有关。

  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的,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某医院?产一男婴。按规定,婴儿室的护士每天都要按时将新生儿送到病房让产妇哺乳。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因而产生了争纷。后诉至法院,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才了结此案。本案虽然是医患之间的纠纷,但由于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的,故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医患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

  医疗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

  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

  第二、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

  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

  第三、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

  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因此,笔者使用“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加以概括。

  第四、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在此就不赘述。

  第五、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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